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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加强房地产中介服务管理出重拳

文章来源:  扬州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 发布时间: 2012年05月10日   浏览: 1519   作者:扬州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

近日,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物价局联合出台了《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中介服务管理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坚决制止和查处房地产经纪违法违规行为,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稳定发展。

加强房地产中介机构和人员管理。《通知》指出,房地产经纪机构和房地产咨询机构及其分支机构自领取营业执照30日内,须到所在市、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房地产管理部门应出具备案证明,备案后方可开展房地产经纪业务。

严格实行房地产经纪人员职业资格制度。根据规定,2013年1月起,所有房地产经纪、咨询机构必须具有两名以上房地产经纪人或房地产经纪人协理,不合格的机构不得从事房地产经纪业务。

强化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管理。《通知》规定,自2013年1月起,各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要制订《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房地产经纪机构必须使用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与当事人签订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前,须说明服务内容、收费标准等情况。

加强房地产中介服务收费管理。房地产中介服务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由各级物价部门制订基准价和浮动幅度并报省物价局备案后执行。作价原则要以中介机构服务人员的平均工时成本费用为基础,加法定税金和合理利润,并考虑市场供求情况确定收费标准。

实施房屋交易合同网上签约备案。《通知》要求各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积极利用现代网络技术手段,完善房地产中介市场监管,2012年年底前设区城市完成房屋交易合同网上签约系统建设,2013年年底县、区实现房屋交易合同网上签约。凡到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房屋交易的中介机构未在房地产管理部门备案的,不予办理相关手续。

建立房地产中介机构信用档案,加强行业自律。各市(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快建立房地产中介信用档案。2012年12月底,要完成房地产中介机构和房地产中介从业人员信用档案建设,对房地产中介机构和房地产中介从业人员的良好或不良执业行为,要记入信用档案并向社会公示。鼓励各地成立房地产中介机构行业协会组织,不断建立和完善房地产中介执业规则和资信评价体系,积极开展资信评价活动,增强行业自律意识。

实行存量房交易结算资金监管。两部门还要求设区市和有条件的县(区)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积极采取有效措施,尽快制订存量房交易结算资金管理办法,对存量房交易结算资金实施监管,确保存量房交易结算资金安全。

加强中介市场监督管理。各级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要会同价格管理部门通过现场巡查、合同抽查、投诉受理等方式,采取约谈、记入信用档案、媒体曝光等措施,加强对房地产中介机构和从业人员的监督。《通知》规定,将存在未经备案从事房地产中介活动,为不具备交易条件房屋提供中介服务、擅自发布信息、合同欺诈、侵占挪用交易资金等行为记入企业不良信用档案;情节严重的,取消该房地产中介机构和从业人员网上签约资格,并建议工商部门吊销其营业执照,清理出房地产中介市场。对构成价格欺诈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由价格主管部门依据价格管理有关规定作出相应经济处罚。

 


中国建设报  安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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