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业支持:(0512) 63016160 / 销售热线:(0512)63016068
当前在线: 288 今日上线: 1384 今日新增: 3

南京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信用评分管理实施细则

文章来源:  江苏省工程造价信息网 发布时间: 2016年06月16日   浏览: 4652   作者:江苏省工程造价信息网

宁建价字〔201625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信用体系建设,根据《关于印发〈南京市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信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宁建建监字〔2015843号)(以下简称;《信用管理办法》;)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我市对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以下简称;咨询企业;,含分支机构和外地在宁从事工程造价咨询业务活动的企业)的信用评分管理。

第三条  南京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处(以下简称;市造价处;)负责我市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信用评分的管理。江宁、浦口、六合、溧水、高淳区造价管理机构(以下简称;区造价管理机构;)和南京市工程造价管理协会(以下简称;市造价协会;)协助市造价处做好信用评分相关工作。

第四条  我市咨询企业的信用评分应严格按照《信用管理办法》的规定,遵循公开、透明、公平、公正的原则,在;南京市工程造价信息网;(www.njszj.cn)的;咨询企业信用平台;上运行。

第五条  市造价处市场管理科负责信用评分管理的具体工作,安排专人办理咨询企业信用信息的采集、审核、信用评分的发布申请、公示、发布、咨询解答、档案管理等相关工作。市造价处信息管理科应做好网络安全管理和信用信息数据的备份,确保信用平台的稳定运行。

第六条  咨询企业良好行为及不良行为信用信息的采集按照《信用管理办法》第八条的规定执行,具体分以下几种情况:

1、被市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市造价处认定的咨询企业良好行为及不良行为信用信息,由市造价处市场管理科负责直接采集;被其他有关部门认定的可减分的咨询企业不良行为信用信息,市造价处获知后由市场管理科负责直接采集。

2、被江宁、浦口、六合、溧水、高淳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区造价管理机构认定的良好行为及不良行为信用信息,由区造价管理机构采集审核后报市造价处市场管理科。

3、被市级以上造价协会认定的咨询企业良好行为信用信息,由市造价协会采集审核后报市造价处市场管理科。

4、被其他有关部门认定的且可加分或减分的咨询企业良好行为及不良行为信用信息,由咨询企业自行向市造价处市场管理科申报。

第七条  咨询企业良好行为及不良行为信用信息的审核及信用评分的发布申请实行四级审核制,每级审核的时限为1个工作日内,按照《信用管理办法》中的《南京市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信用评分标准》予以评分,具体程序如下:

1、由市造价处市场管理科负责直接采集的、由区造价管理机构采集审核后报市造价处的以及由市造价协会采集审核后报市造价处的咨询企业良好行为及不良行为信用信息:

1)市造价处市场管理科采集相关咨询企业的信用信息;区造价管理机构、市造价协会将咨询企业信用信息材料原件(如果原件需要收回的另提供复印件)及加盖单位公章的书面申请交至市造价处市场管理科。

2)市场管理科初核人对信用信息的材料进行审查。对符合要求的,将相关证明材料原件留存(如果原件需要收回的,初核人在复印件上加盖;原件已核;章,留存复印件),登录《南京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处信息管理系统》进行信用评分申请的网上填报,打印《南京市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信用评分发布申请表》(见附件1,以下简称;《发布申请表》;),在《发布申请表》上签署意见,并将网上填报的申请和相关纸质证明材料提交至复核人;对不符合要求的,应该当即一次性告知不符合的原因,退回全部证明材料。

3)复核人、审查人分别对所提交的申请进行审核。对符合要求的,在《发布申请表》上签署意见,在网上将申请提交至分管领导;对不符合要求的,在网上将申请打回,并告知不符合原因。

4)分管领导对所提交的申请进行审核。对符合要求的,在《发布申请表》上签署意见,并在网上点击批准;对不符合要求的,在网上将申请打回,并告知不符合原因。

2、由咨询企业自行向市造价处申报的良好行为及不良行为信用信息:

1)申请人登录;南京市工程造价信息网;的;咨询市场监管;模块中的;南京市咨询企业监管系统;(用户名:;咨询单位名称;,初始密码:;123456;),在界面左侧;企业信用平台;模块中点击选择相应的;新建优良记录;或;新建不良记录;申请事项,填写相关信息并上传相关扫描件后提交申请,打印《南京市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信用评分申请表》(见附件2,以下简称;《评分申请表》;),由单位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

2)申请人携带《评分申请表》和相关纸质证明材料原件(如果原件需要收回的另提供复印件)前往市造价处市场管理科。

3)市场管理科初核人对所提交的申请进行审查。对符合要求的,将证明材料原件留存(如果申请人需要收回原件的,初核人在复印件上加盖;原件已核;章,将原件退回申请人,将复印件留存),在《评分申请表》上签署意见,将网上申请和相关纸质证明材料提交至复核人;对不符合要求的,应该当即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不符合的原因,并将网上申请打回,退回全部证明材料。

4)复核人、审查人分别对所提交的申请进行审核。对符合要求的,在《评分申请表》上签署意见,在网上将申请提交至分管领导;对不符合要求的,在网上将申请打回,并告知不符合原因。

5)分管领导对所提交的申请进行审核。对符合要求的,在《评分申请表》上签署意见,并在网上点击批准;对不符合要求的,在网上将申请打回,并告知不符合原因。

第八条  信用评分申请审核通过后,对于咨询企业良好行为的信用加分将在;咨询企业信用平台;上即时公布;对于咨询企业不良行为的信用减分将在;南京市工程造价信息网;上进行3个工作日的公示。

第九条  公示期间,如咨询企业对公示内容有异议,可通过来人、来电方式向市造价处反映;登录;南京市咨询企业监管系统;中的;企业信用平台;模块,选择 ;企业申诉管理;进行申请,填写相关信息并上传相关扫描件后提交申请;在公示期内申请人携带相关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前往市造价处市场管理科办理申诉材料审核。申诉材料审核实行四级审核制,审核通过的,信用评分以审核结果为准;审核未通过的,公示结束后以原公示内容进行评分。

第十条  市造价处市场管理科应做好信用评分管理的相关咨询解答工作,认真对待每一起异议申诉。

第十一条  市造价处市场管理科应建立并完善咨询企业信用档案管理,及时、完整、妥善地保存每一份信用材料,按年度向综合科办理档案移交手续,原则上在每年1月底前完成上年度的档案移交。

第十二条  对参与信用评分管理的工作人员在履职过程中存在玩忽职守、弄虚作假、滥用职权、隐瞒不报、徇私舞弊的,以及对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信用管理工作造成不良影响的,我处将按照有关规定予以追究,并给予严肃处理。

第十三条  本细则由南京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处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

1.南京市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信用评分发布申请表

2.南京市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信用评分申请表

 

 

 

        南京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处

                                 2016616

                  

 

 

抄送:南京市各区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南京市造价协会
南京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处 2016年6月16日印发
 
关键字:
相关下载: [南京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信用评分管理实施细则.pdf] [南京市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信用评分发布申请表.docx] [南京市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信用评分申请表.docx]

打印此页 关闭此页
标签:
一键分享:

在线客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