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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补施工领域空白完善行业技术依据上海给基坑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定“规矩”

文章来源:  扬州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 发布时间: 2012年08月01日   浏览: 2365   作者:扬州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
        首次较为全面和完整地作出基坑和桩基工程的管理、技术和相关从业规定的行业管理条例《关于进一步加强上海市基坑和桩基工程质量安全管理的通知》,日前由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颁发,从而为提高上海基坑和桩基工程的质量,确保在建工程及相邻建(构)筑物等的安全提供了依据。
      近年来,随着城市建设规模的扩大,深基坑工程不断向深、大、广延伸,基坑施工过程中的安全质量风险不断增加,而国内关于这类专业工程的相关管理规定零散、笼统、模糊,已不适应当前建设工程的需求。上海总结了近年来深基坑工程和桩基工程在安全、质量方面的经验和教训,从管理、技术和相关从业机构的资质等首次予以明确。《通知》着重从三大方面对基坑和桩基工程质量安全管理给予完善和补充。
     首先,在基坑工程方面,强调建设单位不得将基坑工程(包括围护墙、地基加固、支撑、降水、挖土等)、地基基础和地下主体结构分包给不同的施工单位。基坑环境保护等级为二级(含二级)以上的,建设单位应在围护设计前委托有资质的房屋质量检测单位对影响范围内的房屋建筑的倾斜、差异沉降和结构开裂等进行检测,为设计单位确定基坑变形控制标准提供依据。基坑工程设计方案和施工图必须加盖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注册章。对支护结构与主体结构相结合的基坑工程,围护设计方案和施工图还应由主体结构设计单位确认,并由主体结构设计单位加盖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注册章。基坑工程关键环节或危险性较大的工序施工时,设计人员应驻现场工作。施工总包单位对基坑工程的施工质量安全负总责。
     同时强调,建设单位组织基坑工程开挖前条件验收,由总监理工程师签署基坑开挖令。监理过程中,发现质量、安全事故隐患时,应立即下达监理书面指令,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或暂停施工,同时报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拒不停止施工、建设单位也拒不接受的,监理单位应及时报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从事基坑工程监测的单位应具备工程勘察综合资质或相应工程勘察专业资质。基坑工程的质量检测应严格按现行《基坑工程技术规范》(DG/TJ08-61)的规定执行。
     对安全等级为一级且基坑环境保护等级为一级的基坑工程,建设单位应按有关规定实施风险管理。基坑开挖深度超过7米(含7米)的基坑由上海市城乡建设交通委员会科学技术委员会组织评审。
     结合该市实际情况,《通知》对基坑工程环境保护等级、支护结构与降水、土钉墙等技术和工艺做出了详细的规定。例如,要求基坑环境保护等级对于基坑开挖影响范围内的天然地基或短桩基础的医院、学校和住宅、保护建筑等建筑物应按重要建筑物考虑基坑环境保护等级。要求支护结构与降水在确定基坑围护墙(包括隔水帷幕)与用地红线间的距离时,必须考虑围护墙施工对周边环境的影响以及发生险情后抢险所需空间。要求禁止采用单一土钉作基坑支护;土钉墙不得用于开挖深度超过5米和环境保护等级三级以上的基坑等。
     其次,在桩基工程方面,《通知》要求该市建设工程禁止使用预应力混凝土薄壁型管桩(简称PTC桩)、先张法预应力空心方桩中的薄壁方桩、预应力高强混凝土管桩A型桩。禁止使用铸铁板代替钢板制作端板。桩基础承台埋置深度应符合规范规定,10层及10层以上(或高度超过28米)建筑物应设置地下室。对桩端处于淤泥质土中的混凝土小方桩,其单桩竖向承载力应通过现场静载荷试验确定。
     第三,在施工堆载方面,《通知》要求基坑围护设计时,设计单位应明确堆载限值和基坑周边堆载范围。严禁施工现场在基坑周边随意堆土、堆物。施工现场要求在设计明确的堆载范围以外临时堆土的,应由施工总包单位验算后制定专项方案,明确堆土高度和范围,并经基坑围护设计单位同意和报监理审核后方可实施。在已建建(构)筑物周边堆载或覆土,建设单位必须委托已建建(构)筑物原主体结构设计单位重新计算复核由于地面堆载引起的周边建(构)筑物地基附加变形,经确认符合要求后方可实施。
     《通知》重申,工程监测引入诚信机制并建立诚信档案,实行基坑设计方案和施工方案专项评审制度,实行基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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