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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以审计结果作为工程竣工结算依据”问题的商榷(二)

文章来源:  扬州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 发布时间: 2012年11月15日   浏览: 2271   作者:扬州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

    (接上期:对以审计结果作为工程竣工结算依据问题的商榷(一))

    三、审计机关职能面临新挑战
    审计机关从事工程价款审价受量大、面广、执业资格、审价期限等限止,能否保质、保量、按期完成,人们试目以待。
    (1)审计与工程造价审核是两个截然不同的专业学科
    竣工决算审计依据《审计法》和审计署发布《基本建设预决算审计工作要求》进行,基建审计内容为 (l)竣工决算编制依据;(2)项目建设及概(预)算执行情况;(3)建设成本;(4)交付使用资产:(5)尾工工程;(6)结余资金;(7)基建收人;(8)投资包干结余;(9)投资效益评价。主要根据我国的审计法和相关规定,对建设项目竣工决算进行审计,主要审概(预)算在执行中是否超支,超支原因,有无隐匿资金;隐或截留基建收人和投资包干结余、以及以投资包干结余名义分建设投资之类的违纪行为等等。
    众所周知,工程造价审计主要是根据国家有关法规和政策,依据国家建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工程定额工料消耗标准、取费标准以及人工、材料、机械台班价格参数、设计图纸和工程实物量,工程造价的确认和控制进行有效的监督检查。在工程项目实施阶段,以承包合同为基础,在竣工验收后结合施工变更、工程签证的情况,作出符合施工实际的竣工造价审查结果,它是承发包双方结算的依据,也是工程决算的基础资料和依据。工程造价专业性很强,依据《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50号之规定,本办法所称注册造价工程师,是指通过全国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统一考试或者资格认定、资格互认,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以下简称执业资格),并按照本办法注册,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造价工程师注册执业证书(以下简称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从事工程造价活动的专业人员。
    未取得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的人员,不得以注册造价工程师的名义从事工程造价活动。
    目前国家正在实行注册造价工程师制度,工程造价审核,应当以取得工程造价工程师资格的人员经注册后方能实施审核。这是鉴于工程造价专业性强特点所决定的,工程造价中的工程结算审核,以施工承包合同为基础.以承发包双方发生的实物交易为依据,按照国家或地方施工工、料、机消耗标准进行核算,显然以会计师、审计师资格为主的审计机关是难以胜任的。
    依据审计法实施条例第十一条:审计人员实行审计专业技术资格制度,具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对涉及工程造价审核除了自身具有造价工程师资格人员外也可以根据工作需要,聘请具有与审计事项相关专业知识的人员参加审计工作。
   (2)审计业务若委托社会中介组织费用由谁出
    首先:聘请相关专业知识的人员参加工程造价审核只是强化行政权利,没有丝毫推动改革突破意义,只是将合同双方当事人或一方当事人委托变成行政权力机关的委托,是简单的同义反复。事实上,即使审计机关不参与审计结果,建设单位或代建单位往往也会对施工单位提起工程结祘报告在自身没有能力审定基础上委托工程造价咨询机构进行审核,谁也不敢轻易拍板,这在业内己形成共识。审计机关将其揽在麾下无非突出和强调审计机关的权威性外又能说明什么。其次:审计机关要实现以审计结论为结算依据的目标,要依靠自身的力量完成是不可能的,因为要受工程造价审核人员的资格、审计期限等影响。面对量大、面广的审计需求,审计机关势必聘请相关专业知识人员来完成。也就是有偿购买社会中介机构服务。审计工作的费用由谁买单,是审计机关、建设单位或代建单位还是施工单位承担,上海市审计条例没有讲清楚。从道理上讲谁聘请谁承担,事实上这是一笔很大的开支,如果由审计机关负担,那就要增加审计机关公共开支,财政机关增加拨款,由政府出资购买服务。但人们担心,审计工作的费用一旦由建设单位或代建单位买单,就有可能将买单风险转移到施工单位头上,这是施工单位要警惕的。
    (3)各地审计条例缺乏审计期限规定
    审计部门能否按施工合同约定完成审计任务,是否会形成新的工程款拖欠?如对政府投资和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或虽不足50%但国有投资者实质上拥有控股权工程建设项目均采取审计做法,审计部门有这个能力完成吗!仅以上海市2010年至2012年三年项目为例:2010年正式立项有84项,计划投资额达1024亿;2011年正式立项44项,计划投资1002亿;2012年正式立项有95项,计划投资1037亿,三年累计立项223项,投资总额3063亿。这是一庞大的投资、建设量,审计能按期完成吗?整个工程结算款从审核到支付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均有时间期限规定。合同专用条款中就合同价款与支付均有明确约定,这是双方当事人契约自由原则和意思自治原则的体现。通常做法有约定按约定执行。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清的可按财政部和住建部的《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财建[2004]369号)第十四条(三)项规定:500万元以下从接到竣工结算书之日起20天内核对完毕;500万~2000万元从接到竣工结算书之日起30天内核对完毕;2000万~5000万元从接到竣工结算书之日起45天内核对完毕;5000万元以上接到竣工结算书之日起60天内核对完毕。由于没有审计期限的严格规定,一旦因审计机关原因拖延审计期限,势必导致再度拖延支付施工企业工程结算款,将会引起社会新的不稳定因素,这确实令人纠结。

                                     


摘自《建筑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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