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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造价工程师继续教育工作的几点意见

文章来源:  中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 发布时间: 2004年06月09日   浏览: 1527   作者:中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

中价协[2004] 013号

 

各省级、部门注册机构:

为了进一步搞好造价工程师的继续教育工作,切实做到学以致用、学有实效,根据建设部75号部令和建标[2002]187号文《造价工程师注册管理办法》的实施意见的要求,在听取各省级、部门注册机构意见的基础上,经研究,现提出关于进一步加强造价工程师继续教育工作的几点意见:

 

一、做好继续教育培训教材的编制工作,确保教材的编制质量 

(一)造价工程师继续教育培训计划和教材编制内容每年由中价协组织“教育专家委员会”负责研究提出,并由中价协负责组织编制全国统一造价工程师继续教育培训教材。

(二)各省级、部门注册机构如需编制补充教材的,应成立补充教材编写小组,编写小组成员由有丰富实践经验、有理论造诣的专家和教授组成。

(三)补充教材的内容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要结合本地区、本部门的情况确定,补充教材既要有适用性也要有针对性,还要有年度计划安排。

 

二、采取适当形式,搞好继续教育工作

造价工程师的继续教育工作应从实际出发,选择不同的形式。

(一)推荐网络教育形式。各省级、部门注册机构应组织具备条件的造价工程师参加网络教育形式的学习。对自愿参加网络教育学习的造价工程师各注册机构应给予支持,并积极创造条件,使造价工程师能够上网学习。网络教育一定要确保本人上网,本人学习,一旦发现有弄虚作假的行为,将视为继续教育不合格。

(二)采取集中办班形式。各省级、部门注册机构可以组织不具备网络教育条件的造价工程师,参加各注册机构举办的造价工程师继续教育学习班。要选择优秀教师讲课,确保讲课效果;要有符合要求的教室及具备听课的基本条件;收费要符合有关规定;讲课时间要保证完成规定的学时要求;要按统一要求把教材发给学员,安排一定时间面授。不能采取只发教材,让学员自学的方法。

(三)中价协[2002]017号文规定的其他形式。

 

三、要加强造价工程师继续教育工作的指导和交流

造价工程师继续教育工作开展仅两年,还处在探索阶段。为不断改进工作,中价协将加强对这项工作的指导和交流。

(一)中价协将不定期召开全国范围的造价工程师继续教育工作会议,总结交流经验,推荐优秀教材。

(二)各省级、部门注册机构应及时收集造价工程师在继续教育中的需求及教育培训中的问题,并及时反馈到中价协。

 

四、加强监督、检查力度

建立各省级、部门注册机构培训事前通报、事中监督、事后评估制度,加大中价协对各注册机构培训工作的监督检查力度。

(一)各注册机构每年年底按要求上报继续教育工作年终总结和下年度继续教育工作计划,及时通报造价工程师继续教育学习情况。

(二)中价协将不定期组织检查小组对省级、部门注册机构的继续教育开展情况进行抽查评估。检查小组由中价协和部分省级、部门注册机构人员组成。重点检查:培训内容、师资情况、收费标准、培训人数、培训效果等。

(三)中价协对各省级、部门注册机构的继续教育培训情况进行总结。做得好的应予以表扬,经检查评估不合格的单位,我们将建议取消其继续教育培训资格;对未按规定完成继续教育的执业人员通知有关部门暂缓其续期注册。

(四)逐步实施网络管理。利用统一的网络对全国造价工程师继续教育培训工作实施监督管理,以提高整个教育培训监管工作的效率和力度,确保各注册机构的培训质量。

 

各省级、部门注册机构继续要做好造价工程师的继续教育工作,把我国工程造价专业人员的整体素质提高到一个新的水平。

 

                                                     二零零四年六月九日

 

抄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程造价管理协会及国务院有关部门专业委员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国务院有关部门工程造价管理(定额)处(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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