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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江苏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电子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和《江苏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远程异地评标管理办法》的通知

文章来源:  江苏省建设工程招标网 发布时间: 2013年09月05日   浏览: 2045   作者:江苏省建设工程招标网
 
 

 

 

江苏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办公室文件
 
苏建招办〔201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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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江苏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电子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和《江苏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远程异地评标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省辖市招标办(处)、交易中心,苏州工业园区、张家港保税区、苏州宿迁工业园区、昆山市、泰兴市、沭阳县招标办、交易中心:
       现将《江苏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电子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和《江苏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远程异地评标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一:《江苏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电子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附件二:《江苏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远程异地评标管理办法》。
 
 
 
 
                                                                                                                                                                   江苏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办公室
                                               2013829
 
 
 
 
抄送:各省辖市建设局(委),住建部建筑市场监管司,省住建厅,省监察厅执法监察室,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协会。
 
 
 

 

 

附件一:
江苏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电子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工程项目)电子招标投标交易活动,提高招标投标工作质量和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电子招标投标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工程项目的电子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电子招标投标是指工程项目招标投标参与各方根据招标投标相关法律法规规章,以数据电文形式,应用网络信息技术,使用电子招标投标系统进行的招标投标活动。
电子招标投标包括招标投标活动各类文件无纸化、工作流程网络化、计算机辅助评标、远程异地评标、招标投标档案电子化管理、电子监察等。
第四条  省招投标监管机构负责全省工程项目电子招标投标系统的统一规划、统一部署、统一管理,制定和发布相关的数据标准,提供相关的技术支持和指导。
各省辖市、县(市、区)招投标监管机构负责本地区工程项目电子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
各省辖市、县(市、区)建设工程交易中心(以下简称交易中心)依法提供电子招标投标系统(以下简称招标投标平台)和技术服务,保障平台的建设、运行、安全与稳定,并负责建立网络保障机制、应急预案和系统管理制度。
第五条  电子招标投标活动由招标人依法组织实施,并接受招投标监管机构的监督。
第六条  招标投标参与各方必须办理CA证书和电子签章,使用CA证书登录招标投标平台完成招标投标的相关交易活动。
电子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资格预审公告、招标公告、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投标文件、评标报告等都必须进行CA证书认证并进行电子签名。
第七条  招标投标平台应当接入国家授时中心发播的标准时间,并为电子招标投标活动提供时间戳。
第八条  各省辖市招投标监管机构应当根据国家制定、发布的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标准文本,并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推行本地区的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示范文本。电子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制作软件应当满足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示范文本的要求。
第九条  招标投标参与各方应当及时更新电子招标投标平台中的相关信息,如因信息缺失、失效、虚假等原因产生不良后果,责任自行承担。
 
第二章  电子招标资格审查
 
第十条  公开招标的工程项目实行资格预审的,招标人应当登录招标投标平台编制资格预审公告,并使用资格预审文件制作软件编制资格预审文件。资格预审公告、资格预审文件进行电子签名后在招标投标平台上发布。资格预审公告还应当通过招标投标平台在指定媒介上发布。
资格预审公告、资格预审文件应当提交招投标监管机构备案。招投标监管机构应当及时将备案意见通过招标投标平台告知招标人。需要对资格预审公告、资格预审文件进行修改的,招标人应当作相应修改后重新发布并提交备案。
第十一条  资格预审申请人可以登录电子招标投标平台查看资格预审公告,并可以免费下载资格预审文件。
第十二条  招标人需要对已发出的资格预审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的,应当通过招标投标平台发布。
资格预审申请人对资格预审文件有疑问的,应当在资格预审文件规定的时限内通过招标投标平台提出,招标人通过招标投标平台接收疑问、发布澄清或者修改。
第十三条  资格预审申请人应当使用资格预审申请文件制作软件,按照资格预审文件规定的内容和格式编制、签名、加密、递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
第十四条  资格预审申请人应当确保在资格预审文件载明的递交截止时间前完成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递交(上传)。招标投标平台在截止时间前收到资格预审申请文件,应当即时向资格预审申请人发出确认回执通知,并妥善保存资格预审申请文件。
在递交截止时间前,资格预审申请人可以对已经递交的资格预审申请文件进行替换(或撤回)。
第十五条  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由招标人在资格预审文件规定的评审开始时间在交易中心开启、解密。资格审查委员会对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评审,以及资格审查报告的编制,按照本办法第四章电子开标与评标的程序、方法进行。
工程项目施工招标资格预审的资格条件设置、审查办法、合格申请人的确定等执行《江苏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资格审查办法》。
第十六条  公开招标的工程项目实行资格后审的,招标人应当登录招标投标平台编制招标公告并进行电子签名后,在招标投标平台和指定媒介上发布。
招标人通过招标投标平台将招标公告提交招投标监管机构办理备案。招投标监管机构应当及时将备案意见通过招标投标平台告知招标人。需要对招标公告进行修改的,招标人应当作相应修改后重新提交备案和发布。
第十七条  实行资格后审的,对投标人的资格要求包含在电子招标文件中,投标人提交的资格审查材料包含在其电子投标文件中,资格后审工作由评标委员会负责,资格审查情况包含在电子评标报告中。
施工招标资格后审的资格条件设置、审查程序和方法等执行《江苏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资格审查办法》。
 
第三章  电子招标与投标
 
第十八条  招标人应当使用招标文件制作软件编制招标文件并进行电子签名,通过招标投标平台发布。
招标文件应当提交招投标监管机构备案。招投标监管机构应当及时将备案意见通过招标投标平台告知招标人。需要对招标文件进行修改的,招标人应当作相应修改后重新提交备案和发布。
第十九条  潜在投标人登录招标投标平台,进入网上支付服务系统购买、下载招标文件;也可以先免费下载招标文件,在递交投标文件时支付招标文件购买费用。
第二十条 招标人需要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的,应当通过招标投标平台发布。
潜在投标人对招标文件有疑问的,应当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限内通过招标投标平台提出,招标人应当及时通过招标投标平台接收疑问、发布招标文件澄清或者修改。
第二十一条  潜在投标人应当使用投标文件制作软件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内容和格式编制、签名、加密、递交投标文件。
投标文件在加密前应当进行XML格式检验。
第二十二条  潜在投标人应当确保在招标文件载明的投标截止时间前完成投标文件递交(上传)。招标投标平台在投标截止时间前收到潜在投标人送达的投标文件,应当即时向潜在投标人发出确认回执通知,并妥善保存投标文件。
在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前,潜在投标人可以对已经递交的投标文件进行替换或者撤回。
 
第四章 电子开标与评标
 
第二十三条  招标人在交易中心使用CA证书登录招标投标平台的电子开标系统组织开标活动。
第二十四条  投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载明的解密时间内在开标现场使用CA证书解密电子投标文件,也可以按照招标文件规定按时在线解密。
投标文件解密后,招标人应在电子开标系统中开启所有成功解密的电子投标文件,并向投标人公布投标人名称、投标价格和招标文件规定的其他内容。
第二十五条  开标时,招标投标平台未接收到投标人上传的投标文件,或者投标人未在规定时间内完成解密或者导入的,除第二十八条规定的情形外,作为投标人放弃投标处理。
第二十六条  开标后,评标委员会成员使用CA证书登录招标投标平台电子评标系统,查阅电子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并在评标报告上进行电子签名。
按照规定需要进行远程异地评标的,应当遵守远程异地评标管理办法的规定。
第二十七条 电子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作出澄清、说明或补正的,应当通过招标投标平台发出。投标人应当按照评标委员会的要求通过招标投标平台回复。
第二十八条  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因招标投标平台故障导致投标人无法提交投标文件;或者在投标截止时间后,因招标投标平台故障导致电子开、评标活动无法进行;或者开标结束后,因招标投标平台故障导致无法评标时,招标人可以选择暂停招标投标活动,或者使用应急开标、评标系统导入未加密的投标文件进行开标、评标活动。
招标人可以在招标文件中明确投标文件解密或者导入失败的补救方案,投标文件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作出响应。
第二十九条  招标人应通过招标投标平台将招标投标情况书面报告进行电子签名后提交招投标监管机构备案,并在招标投标平台和指定媒介上公示中标候选人及评标结果,发布中标人公告。
第三十条  投标人依法对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开标和评标结果提出异议,招标人对异议的答复,均应当通过招标投标平台进行。
第三十一条  招标人应当通过招标投标平台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向未中标人发出中标结果通知书。并根据需要,通过招标投标平台打印书面形式的中标通知书。
 
第五章  电子招标投标企业诚信库的建立、维护和使用
 
 
第三十二条  电子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资格审查和业绩认定等以电子招标投标企业诚信库中的信息、数据为准。
第三十三条  省招投标监管机构负责全省电子招标投标统一企业诚信库的规划建设,设置企业诚信库省级服务器,负责各省辖市、县(市、区)的诚信库数据交换。
各省辖市、县(市、区)招投标监管机构或者交易中心按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建立、维护企业信息,经过核验的信息定时上传至企业诚信库省级服务器,实现全省企业招标投标信息资源共享。
第三十四条  企业诚信库的企业类别设置分为:施工(含设计施工一体化)、监理、勘察、设计、招标代理、项目管理、造价咨询和材料设备供应等。
第三十五条  企业诚信库的信息根据企业类别和招标投标工作需要设置,一般包括:企业基本信息、企业资质、诚信考核、社保证明、项目负责人(建造师)、安全生产考核、主要从业人员及奖项、企业工程业绩及奖项、财务状况、其它荣誉、重大声明事项等,并可以根据企业类别合理增减、调整。人员诚信信息按所在企业申报;项目负责人业绩必须是其在申报企业工作期间所取得的业绩。资质跨类别的企业同类信息可以实现共用。
第三十六条  参加江苏省内工程项目投标的各类企业均可以自愿申请入库。入库企业应当签署、遵守有关诚信承诺书,并按照要求填报、提交相关信息,对信息的真实性负责。如有弄虚作假,应该承担由此所导致的一切不良后果。
第三十七条  企业诚信库的信息填报、核验、公示、更新、查证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企业信息填报
省内企业须通过其工商注册所在地的招投标监管机构或者交易中心办理入库、信息核验与维护等手续。省外企业的初次入库信息填报可以通过其首次投标工程项目所在地的招投标监管机构或者交易中心办理,后续维护工作须向投标工程项目所在地的招投标监管机构或者交易中心申请办理。
入库企业可以使用CA证书登录招标投标平台,按企业诚信库的相关要求填报相关内容,并将招标投标活动涉及的有关证书、文件等证明材料原件扫描、上传。
(二)企业诚信库信息核验
招投标监管机构或者交易中心应当核验企业填报信息的范围、完整性是否符合企业诚信库入库信息的相关要求,对不符合要求的作退回处理。
(三)企业诚信库信息公示
核验通过的信息直接进入江苏省电子招标投标企业诚信库,作为电子招标投标的信息数据,并在江苏建设工程招标网以及省辖市网站同步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四)企业诚信库信息更新
企业诚信库的相关信息中,需要录入、填写的信息发生变化时,入库企业应当及时更新,并在系统后台保留原始记录;企业诚信库中的扫描件信息不能替换或删除,但可以补充、完善。
(五)企业诚信库信息查证
企业诚信库的相关信息在公示期间有投诉举报的(不针对特定的招投标项目),由负责入库信息核验的招投标监管机构或者交易中心查证。经查证,信息有误的,应当及时予以更新,其中:允许企业自主更新的信息企业可以自行更新,不允许企业自主更新的信息,应当按照本章规定的企业诚信库信息填报、核验、公示、更新等程序进行;经查证,信息弄虚作假的,应当按照入库企业签署的诚信承诺书的约定处理,并作为不良行为在网上予以公告一年,在公告期间,本省行政区内其它项目的招标人可以据此不接受其投标。
在招标投标阶段有投诉举报的(针对特定的招投标项目),由负责该招标工程项目行政监督的招投标监管机构查证,并按照招标投标有关法律法规处理,处理之后由其将有关情况告知负责入库信息核验的招投标监管机构或者交易中心。
负责入库信息核验的招投标监管机构或者交易中心应当将弄虚作假的信息在系统后台予以标识、保留,该信息不在外部网站显示,也不能被调用,若企业有新信息来替换弄虚作假信息,新信息入库应当按照本章规定的企业诚信库信息填报、核验、公示等程序进行。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在电子招标投标活动中,相关工作人员如因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泄露必须保密的信息等行为,造成不良影响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三十九条  招标项目签订合同后,应当提交招投标监管机构备案。各地应积极推行工程项目合同通过招标投标平台实现电子化签订和备案。
第四十条  采用电子招标投标的工程项目,应当建立招标投标电子档案。电子档案的内容、归档、保存及调阅应符合国家和省相关规定。
电子档案中应当包括电子招标投标系统自动生成的招投标监管机构的监督情况记录表。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二:
江苏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远程异地评标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工程项目)远程异地评标工作,实现评标专家和交易中心的资源共享,保证远程异地评标工作科学、规范、协调和统一,依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项目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建市〔201261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工程项目的远程异地评标(以下简称远程评标)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远程评标活动由招标人组织实施,并接受招投标监管机构监督。
第四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采用综合评估法且对施工组织设计或者施工方案进行评分的国有资金工程项目,应当采用远程评标方式对技术标部分进行评审。
因专业特殊、技术要求复杂、有特殊评标要求或者评审时间有可能超过八小时,不适宜采用远程方式评标的工程项目,由招标人向负责该项目行政监督的招投标监管机构提出申请,经批准后可以不采用远程评标方式进行评标。
第五条 远程评标现场分主场和副场,工程项目所在地的评标现场为主场,所在地以外的评标现场为副场。主、副场均应当设在交易中心。
省辖市市区的工程项目原则上应当以本市以外的省辖市交易中心作为副场,县(市、区)的工程项目应当以本县(市、区)以外的交易中心作为副场。
第六条 省招投标监管机构负责为远程评标活动提供平台和技术支持,制定和发布远程评标数据交换标准,保障平台的建设、运行、安全与稳定。
数据交换标准内容主要有电子标书格式、远程评标预约与回复信息、评标专家抽取信息、开标信息、评标信息等。
第七条 各级招投标监管机构或者交易中心要设立专门的远程评标管理岗位,指定专人负责远程评标工作的管理、协调,主场或副场评标现场管理、评标秩序维持,以及相关系统的数据录入、操作、维护和登记台账等工作。
各地远程评标专职管理人员每天下班前应当及时查看维护本地机位,如遇特殊情况无法保障已预约的机位,应当通过江苏省招投标综合监管系统及时通知主场。
第八条 各地交易中心应当按照交易中心类别核定标准要求配备评标计算机、音频通话、视频监控、指纹识别等设备,保证远程评标顺利进行。
第九条 实行远程评标的工程项目,评标开始时间原则上应安排在每天上午。招标人应当在评标前一个工作日的下午,到工程项目所在地的交易中心,通过江苏省招投标综合监管系统随机确定副场及所需评标专家类别、人数,并由主场管理人员抽取、通知主场和副场的评标专家。通知结果在评标前1小时交互到主场。
第十条 如遇网络中断等特殊情况,无法通过江苏省招投标综合监管系统抽取评标专家,可以采用人工方式确定副场,并由副场代抽评标专家。
评标专家在确认参加评标后,因特殊原因不能参加评标的,应当立即通知所在地的管理人员,管理人员通过江苏省招投标综合监管系统及时通知主场,并由主场补充抽取、通知。
第十一条 远程评标项目的评标委员会成员人数为不少于7人的单数,其中评审技术标的成员不得少于5人,且主场评审技术标的专家成员不超过1人。
第十二条 各地交易中心负责本地参与远程评标的评标委员会成员身份核验和签到工作,统一保管其通讯工具,并将其引导至远程评标机位,协助其使用CA数字证书登录远程评标系统进行评标。
第十三条 远程评标项目的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使用CA数字证书参加评标活动,实现身份认证与文件签署等。招标人代表参与评标活动的,应当到当地交易中心领取CA数字证书。
第十四条 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独立公正地按照招标文件和相应法律法规的要求使用远程评标系统进行评标。主场、副场的评标委员会成员在评标过程中具有同等权利和义务。
第十五条 评标前,主场管理人员应当在评标系统中设定原则上不少于2小时的最短评标时间;评标专家必须在签署完个人评审表、评标汇总表和评标报告等文件、收到主场管理人员下达评审结束指令后方可离场。
相关评标数据将实时传送到江苏省招投标综合监管系统,并作为评标专家的考核依据。
第十六条 在远程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需要进行讨论时,应当使用远程评标系统或者视频会议系统。主场与副场评标委员会成员在某些问题上意见不一致时,应当通过远程评标系统进行投票表决,主场和副场管理人员应当对表决过程进行监控和记录。
第十七条 实行远程评标的工程项目需要进行评标复议的,经负责该项目行政监督的招投标监管机构同意,招标人可以组织原评标委员会进行远程或者集中复议。
第十八条 各地交易中心应当建立远程评标活动台帐,做好评标记录,妥善保存评标活动过程中的文字和音像资料,保存期限不得少于3个月。
第十九条 远程评标的评标专家劳务费由招标人直接支付到在江苏省招投标综合监管系统中登记的专家银行卡帐户,支付所需手续费由招标人承担。招投标监管机构应加强对评标专家劳务费支付行为的监督,招标人在缴纳建设工程交易综合服务费时,应当出示评标专家劳务费支付凭证。
远程评标评标专家劳务费标准为:跨省辖市且评标时间在4小时以内的,不超过500/人次,超过4小时的,每小时增加100元。省辖市范围内远程评标的评标专家劳务费标准由各市根据本地情况自行确定。
第二十条 评标现场监管人员应当加强对远程评标专家工作质量的考核,实行一标一评价。评标完成后,主场管理人员应当对评标专家的工作质量进行量化考核,具体考核办法另行制订。
第二十一条 各级招投标监管机构和交易中心要制定完善关于远程评标的内部管理及保密工作责任等制度,加强对远程评标过程的监督管理和配合服务,不得随意简化程序,做到环节把关、过程留痕,并加强对重点岗位、重点人员的管理。
第二十二条 江苏省招投标综合监管系统自动记录各地远程评标的数据,省招投标监管机构定期公布各地交易中心远程评标配合次数,评标机位应当开通和实际开通的数量和比例,并列入年度考核和分类定级评价指标。年度开通率低于80%的全省通报批评,年度开通率低于70%的取消单位评先资格。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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