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3月1日国务院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正式实施。为深入贯彻执行《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宿豫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号召全体人员学习和领会条例内容,尤其是业务科室要组织精细学习,集中讨论,充分理解其精髓,更好地指导采购工作的有序开展,同时要求各代理机构组织对《条例》进行逐条解读,并形成学习笔记。
《条例》的实施在全中心迅速掀起了一股学法用法热潮,通过学习,大家一致认为 《条例》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供应商等主体在采购活动中的具体行为进行约束和如何操作起到指路灯的效果。
一是明确了采购需求的内容。采购人编制的采购需求应当科学合理,作为采购的重要目标和依据,并且规定采购标准应当依据经费预算标准、资产配置标准和技术服务标准等进行确定。
二是要求采购流程公开。压缩了采购中的暗箱操作的空间,要求采购过程全公开。《条例》规定招标文件按财政部制定的标准文本编制,并在指定媒体上进行发布,采购项目的预算金额应该在采购文件中公开。此外,像采购文件、中标的结果、评审专家、成交的结果以及采购合同等都要公开。采购文件可以用电子档案方式保存,节约运行成本。
三是加强评审专家管理。《条例》对于政府采购的评审专家的入库、抽取、评审、处罚等这些环节都做了全面的规定,确保评审专家是随机产生的,防止评审专家终身固定。
四是《条例》进一步细化了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供应商等主体的违法情形及法律责任,使责任追究有法可依。以及针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供应商的违法情形,明确规定给予限期改正、警告、罚款,同时还要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等。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的出台,标志着政府采购行为有法可依,有章可循,违法必纠,并将进一步推进政府采购工作走上规范化、法制化的轨道。(杨丽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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