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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批准发布《电力工程项目建设用地指标(火电厂、核电厂、变电站和换流站)》的通知

文章来源: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发布时间: 2010年07月15日   浏览: 1682   作者: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国务院各有关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委、局)、国土资源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国土资源局,电监会各派出机构:

  根据《关于印发<2006年工程项目建设用地指标修订项目计划>的通知》(建标函[2006]207号)的要求,由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负责修订的《电力工程项目建设用地指标(火电厂、核电厂、变电站和换流站)》,业经有关部门会审,现批准为全国统一的建设用地指标,自2010年9月1日起施行。原1997年版《电力工程项目建设用地指标(火力发电厂、变电所部分)》同时废止。

  本建设用地指标实施的监督管理,由国土资源部负责;具体解释工作由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负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
            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
            二〇一〇年五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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