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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商品房建设须“晒”标准

文章来源:  泰州工程造价信息网 发布时间: 2013年10月25日   浏览: 2151   作者:泰州工程造价信息网

本报讯 日前,江苏省无锡市推出商品住宅工程交楼标准样板房制度,要求10月1日后取得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的住宅小区应按要求设置交楼标准样板房,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将交楼标准样板登记表列入商品房买卖合同附件。

据无锡市建设局负责人介绍,交楼标准样板房不同于一般的销售样板房,是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商品房销售前,按照商品房买卖合同装修标准和设计文件要求提前施工完成的,用于施工单位施工、建设单位销售和交付房屋给业主时作为参照标准的住宅单元。实行交楼标准样板房制度后,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将交楼标准样板登记表列入商品房买卖合同附件。交楼标准样板房制度的推出,可以强化商品住宅参建各方的质量责任,减少房屋质量通病和交房纠纷。

按照规定,建设单位在申请商品房预售前应按户型分设交楼标准样板房。样板房内各部位显眼处必须明示门、窗、栏杆、遮阳、水电安装等项目建筑材料的名称、规格,同时还应以图片及文字的形式对门窗、厨卫间防水等关键部位、工序构造做法进行明示。一旦购房人收楼后发现所购商品房达不到样板房标准的,可向建设单位提出整改要求,建设单位应当无条件进行整改,直至达到样板房标准为止。

无锡市建设主管部门在设计交楼标准样板房制度时,还对样板房的施工及验收设置了严格的监管程序。依照规定,施工单位完成样板房施工后应组织自检,认为达到合格标准后向建设单位申报样板房验收。建设单位应对照江苏省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规程,组织监理、设计、施工单位有关人员对样板房进行质量验收,验收过程中如发现工程实测实量、观感质量和使用功能不符合规范或设计文件要求的,由监理单位责成施工单位整改并对整改情况进行复查。在验收时,对卫生间等有防水要求的部位还应在检查前24小时进行蓄水试验。样板房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将交楼样板房验收情况报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备案。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将对样板房的施工质量进行抽查。验收合格的样板房,房地产开发企业才可在销售现场进行公示。

为推进此项制度的实施,新修订的《无锡市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办法》明确规定,建设单位未按照规定实施住宅工程交楼标准样板房制度的,建设主管部门可责令其改正,并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还可建议颁发资质证书机关依法降低其资质等级,或者吊销其资质证书。

 刘韶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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