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谁动了我的印章?——由一起案例谈企业风险管控与印章管理

文章来源:  连云港工程造价信息网 发布时间: 2011年03月29日   浏览: 1667   作者:连云港工程造价信息网
□特约撰稿 张太盛
      案例:
      2008年10月,四川人张某在天津承包了河北某建筑公司的某一住宅工程,并以该工程项目部的名义,与天津市某钢材贸易公司签订一份钢材买卖合同,加盖了项目部的公章。随后,由钢材公司送货,工地使用了该公司钢材200余吨,折款90余万元。因迟迟不能支付货款,钢材公司遂于2009年1月将建筑公司告上法庭,索要货款本金及违约金1000余万元。
      经查,2008年,四川人张某在天津承包河北公司工程的同时,还在北京以四川某公司的名义承包了工程,所用钢材700余吨,也由前述天津钢材公司送货。原告诉称,张某代表河北公司与其签订合同并加盖公章,其按指定地点送货并无过错,送往两工地的材料也全部由张某所指派的人员接收,河北公司理应按照合同约定支付货款并承担相应的违约金。虽经被告极力辩解,认为项目部公章属于偷盖,北京张某冒名收货属于诈骗,每日5‰的违约金显属畸高。但经天津法院一审、二审、再审均认定,张某代表河北公司与钢材公司签订合同并加盖了公章,合法有效应严格遵守,故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目前,因案中张某涉嫌刑事犯罪,已由公安机关启动追查程序。
      评析:
      细究这个案件,其实原、被告主要的争议焦点就是张某的代理人身份,关键证据就是合同书上的项目部公章是否真实有效。
      印章在我国的经济活动中被普遍使用、亦被广泛接受。从普通百姓、经营单位,乃至国家机关,无不“认章不认人”。而在大多数经济发达国家,恰恰相反,往往只认签字不认章。这除了与一国的法律有关外,主要还是取决于经济传统与习惯。
      在我们这个“认章”的社会,上述案件至少给我们企业的管理者提出了这样几个问题:如何识别贸易伙伴印章的真实性?如何确保交易安全?如何管理好自己的印章?
      按照国家规定,企业只能刻制并使用一枚法人印章,根据经营需要还可以刻制部门章、财务专用章、合同专用章、业务专用章等等印章。企业刻制印章应当到当地工商部门履行审批手续,并到经公安部门许可的具有刻制公章资格的刻章单位刻制。同时,国家对企业印章的大小、格式、字体等均作出了明文规定。
      虽然国家在印章管理方面有较为详尽的规定,但是实际上还是有许多企业没有执行这些规定。有的企业出于特定的目的在使用公章方面比较宽松,更不用说业务章、合同章了。其中企业管理者主观上的确不知道法律规定是一方面,更多企业却是恶意违规。我国《刑法》有关伪造企、事业单位印章罪的规定,尚不能完全制约这种恶意行为。这给我们的经济生活带来了一定的隐患。
      就目前而言,我们没有特别有效的办法识别相关企业印章的有效性。不排除有些企业,在他们自己需要时,他们可以加盖如真的印章;但在逃避责任时,你合同上加盖的印章就成了虚假的、无效的了。为确保交易安全,笔者建议在与贸易伙伴签署合同等法律文书时,可采用以下几种签署方式:
      ——法人代表签字。法人代表是企业的法定代表人。企业营业执照上记载的法人代表的签字(无须另行盖章)对该企业具有法定约束力(如对营业执照的真伪有疑问,可向相关工商部门查询)。
      ——法人代表签字加企业印章。法人代表签字本身就独立地具有法律约束力,这种签署方法可以有效地证明企业印章的真实与有效性。在后续的贸易中即使欠缺法人代表签字,该印章的效力仍然不容质疑。
      ——企业高级管理人员签字加企业印章。所谓高管,依据《公司法》是指公司的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当然,前述人员的签署行为应当与其职权相适应。
      ——经授权的人签字加企业印章。这里是否经过有效授权是关键。如无法识别的,可要求企业按照上述三种签署方式之一出具《确认书》或《授权委托书》。
      在目前经济社会的诚信状况下,只有“人”、“章”结合才能保证签署行为的有效性,才能确保印章的效力。道理很简单,因为人的签字具有唯一性、不可复制性,而印章不具备这种属性。当然这里的“人”只能是特定的人。
      别人印章的问题可以通过上述办法确保安全。自己企业的印章如何确保安全呢?——只有严格管理。
      首先,应严格按照国家的印章管理规定刻制、保管和使用印章。印章的遗失、刻制、备案均须通过法定部门审批、备案,必要时应当公告并及时通知重要客户。同一用途严禁刻制多枚印章。
      其次,实行印章专管制度,每枚印章必须由专人保管并加盖使用。印章专管员必须是企业在册职工,对企业忠诚并富有责任心,领用印章时签署《专管员保证书》。用章人、审批人与保管人严格分离。
      第三,企业还应当制订详细具体的印章管理办法,用以规范用章行为、明确用章权限;专管员随印随记,要做到每次用印都有案可查;用印时,一般要求经办人同时在用印处署名,做到“人”、“章”结合。
      第四,专管员不得随意变动。如遇特殊情况,外出用印要由专管员亲自跟随加盖。因事、病、休假离岗,应报经领导批准,但必须办理交接记录等手续。项目竣工,所有项目印章全部交回,逐一清点记录。
      最后,企业要建立常规的与适时的用章检查制度,发现问题及时纠正。严肃责任追究制度,对于擅自刻制、使用公章的,及时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切实防范有谁“动”了你的印章,给企业带来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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