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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承包人----如何证明自己的身份

文章来源:  连云港工程造价信息网 发布时间: 2010年10月08日   浏览: 1603   作者:连云港工程造价信息网
    当前,建设工程领域实际施工人现象十分普遍,其中以转承包人居多。实际施工人地位特殊、身份隐蔽,在实际维权时会遭遇多种阻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下称《解释》)第26条赋予实际施工人向发包人、转包人主张工程款的诉权,为其提供一条有效的救济途径。但是任何法定权利的行使均须满足一定的前提条件。实践中,转承包人虽有诉权在手却难以如愿的案例也屡见不鲜。要想顺利维权,关键要证明自己实际施工人的身份。
    总结以往办案经验,我们认为转承包人可从以下几方面入手:
    一、建设工程承包协议的内容
    实际施工人的主体特征决定其很难独立浮出水面。转承包人常以内部承包的名义与转包人签订建设工程承包协议。首先要举证内部承包协议中转承包人的义务和责任、工程承包方式及工程款结算程序、有无转包收益(管理费)约定等条款。比如转承包人主要权利为取得扣除管理费后的工程款、主要义务为全面履行施工合同、补充协议、投标书、会议纪要、承诺书等约定应由转包人履行的义务,还通常约定转承包人对外采购材料、租赁设备等所产生的债权债务均由其自行负责。
    二、与转包人无隶属关系,是独立的民事主体
    转承包人必须证明其与转包人是两个互相独立的法人、其他组织或个人。转承包人作为单位,不能是转包人的分公司或内部机构,其与转包人不存在任何人、财、物的从属或者隶属关系;转承包人作为自然人,与转包人之间无真实合法的劳动关系、社会保险关系及其他行政管理行为关系。如果转承包人是其他公司的项目经理,还可以举证项目经理资质证书上记载的工作单位和反映劳动合同关系的社会保险基金缴纳单位均非转包人。
    三、实际履行了建设工程合同义务
    转承包人承担和履行了本应由转包人以自身人员、管理机构、技术条件和技术能力履行的合同义务。转包人作为名义承包人,只是为办理工程报建、竣工验收等手续提供便利,从始至终未投入过技术、资金和人力劳动,并不实际履行其与发包人或总包人之间签订的建设工程合同的绝大部分甚至全部义务,亦不承担施工、管理、指导等技术经济责任,仅收取管理费或者其他费用;即使有管理,也流于形式。需要明确的是,有的承包人并未完全脱离合同关系,仍然会负责一些协调、联系、结算价款、收发技术资料等行为,这些都是辅助性或附随性合同义务,并不影响转包性质的认定。只要承包人将施工合同中对工程的质量、进度、安全、价款等产生直接影响的合同义务全部转让给第三人,即为转包。
    综上,转承包人欲对发包人提起民事诉讼之前,应首先审视自己是否达到实际施工人的证明条件,以免因原告主体不适格而被法院驳回起诉,难以有效地主张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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