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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川政府投资新建公共建筑将采用可再生能源

文章来源:  扬州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 发布时间: 2011年12月12日   浏览: 1597   作者:扬州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

 中广网银川12月8日消息(记者许大为)记者今天从银川市了解到,该市将于2012年1月1日起实施《银川市建筑节能条例》。条例规定,对具备可再生能源利用条件的建筑工程,建设单位应当根据建筑项目所在地的实际情况,优先选择太阳能、浅层地能等可再生能源,用于采暖、制冷、照明和热水供应等。政府投资新建的公共建筑应当应用一种以上可再生能源。

  该条例共八章四十三条,包括总则、一般规定、新建建筑节能、既有建筑节能、可再生能源利用、建筑用能系统运行节能、法律责任、附则等内容。

  条例规定,市、县(区、市)人民政府编制城市详细规划、镇详细规划,应当按照建筑节能的要求,确定建筑的布局、形状和朝向,并预留利用可再生能源的空间。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进行规划审查时,应当就建设项目设计方案是否符合建筑节能标准征求同级建设主管部门的意见,对不符合建筑节能标准的,不得颁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者项目申请报告以及建设初步设计文件应当设建筑节能专篇。不符合建筑节能要求的,发展改革、工信、规划、建设等部门不予审批、核准或者备案。

  《银川市建筑节能条例》还规定,市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将节能建设工程材料纳入本市建设工程材料的推广、限制、禁止使用目录进行管理。建设、设计、监理和施工单位不得在建筑活动中使用列入国家、自治区和本市禁止使用目录的技术、工艺、材料、设备。新建建筑禁止使用实心黏土砖。新建框架结构建筑填充墙禁止使用黏土制品。

  条例同时规定,新建房屋的供热系统应当符合建筑节能标准,室内采暖系统必须安装热计量和温度调控装置,实行分户计量、温度调控。既有建筑未实行建筑节能和分户控制的,应当对供热系统进行分户计量、温度调控改造。

  条例实施后,违反相关规定的行为,将面临限期整改和最高5万元以下罚款的处罚。
来源:中国广播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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