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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索农村宅基地退出应强化约束机制

文章来源:  常州工程造价信息网 发布时间: 2014年08月28日   浏览: 1873   作者:常州工程造价信息网

探索农村宅基地退出应强化约束机制

 

 

安徽省国土资源厅日前出台方案规定,农村村民主动退出依法取得使用权的宅基地的,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予以补偿或政府予以奖励。安徽省将探索宅基地流转制度,允许农村村民通过流转方式使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宅基地。将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指标用于城镇建新所产生的土地增值收益,全部返还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用于农村建设和发展。(据新华社)

安徽省并不是第一个探索农村宅基地退出机制的省,早在多年前,重庆市就采用地票方法,试水农村宅基地的流转,继而又有浙江、宁夏、湖南、四川等多个省区对宅基地退出机制出台了相关政策,在日前,国土资源部公布了五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快推进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这不能不让人们联想到是为探索宅基地退出、流转机制开道铺路。换个角度看,农村宅基地退出其实是一种城镇化发展倒逼的结果。目前随着城镇化进程提速,大批农村年轻人进城务工或进入城镇定居,一些以劳务输出为主的地区农村空心化现象严重,宅基地的闲置问题日益凸显。据统计,目前我国农村宅基地闲置在10%20%,部分地区闲置率甚至高达30%。一方面农村宅基地闲置造成了土地资源的严重浪费,另一方面城镇化进程又面临土地资源的刚性约束,健全宅基地退出机制、缓解城镇建设用地压力摆在眼前。

如何走好农村宅基地退出改革这一步,笔者认为还要注意以下几点:

第一,要注重维护农民土地权益。日前五部门出台的《关于进一步加快推进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将农房等集体建设用地上的建筑物、构筑物纳入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的工作范围,实现统一调查、统一确权登记、统一发证。通过确权发证给予农民应有的产权,明确宅基地使用权人对宅基地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权能,将进一步夯实农村土地产权的基础,为保护农民土地权益发放护身符。这是开展农村宅基地退出探索的基础性工作,也是取得农民支持的关键。

第二,要多角度探索农村宅基地退出机制。如安徽提出农村村民主动退出依法取得使用权的宅基地的,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予以补偿或者政府予以奖励,并采取经济或其他手段予以激励;浙江省则明确表示,将宅基地使用权量化为宅基地权票,通过权票交易、流转实现农民宅基地自由、有偿退出,显化农民住房财产权益。与此同时,逐步探索在不改变宅基地集体所有主性质的前提下,允许符合条件的宅基地及农房突破村级集体经济组织的边界进行置换、转让、继承、入股。杭州明确提出,各区县、市可选择有条件的地区开展宅基地有偿使用试点,如果有村民主动退出宅基地,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还可以实物或货币的形式补偿,县政府也会给予适当补助,甚至尝试鼓励在农村土地综合整治项目村推行宅基地置换城镇住房。这些都是对农村宅基地退出机制的有益探索,其选择的侧重点应该放在因地制宜和农民的接纳程度上。

第三,要建立严格的约束机制。警惕宅基地退出带来与民争地流民问题。通过宅基地退出补偿机制,可以解除农民的后顾之忧,同时宅基地所带来的收益也能减轻农民进城后的经济负担,更好地推进新型城镇化。但同时要注意应将退出后的宅基地优先用于农业,以复垦为主,在补充满足了农地指标后再适当搞一些非农建设。退出后如何对土地实行严格的用途管制非常关键,否则当宅基地退出在全国推广后,完全有可能走上以前耕地征用的老路,出现非农化、侵犯农民权益等一系列乱象。(文/彭泺)(来源:中国建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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