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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招标代理行业现状

文章来源:  扬州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 发布时间: 2006年06月23日   浏览: 1567   作者:扬州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

近几年来,我省的招标代理机构发展极为迅速,目前湖北省已近170家,大有过剩之
势。虽然通过发展工程代理机构能为业主提供专业化,社会化的服务,使招标代
理活动更加规范,但是从目前的实际现状来看,招标代理机构过多,没有形成对
其有效的监督机制,缺乏工程造价主管部门的业务管理,使之出现招标代理机构
恶性竞争。
我国的《招标投标法》第十三条规定:"招标代理机构是依法设立从事招标代理业
务,并提供相关服务的社会中介组织。"从招标代理的法律定义来看,它有两个重
要特征:一是专业性,要求招标代理机构必须熟悉工程建设各项程序,掌握工程
建设各项法律法规及专业知识,二是服务性,招标代理机构要利用专业技术知识
作为运营成本,以服务的方式实现企业的经济目的,同时体现社会效益。现就招
标代理行为存在的较为突出的问题谈些看法。
一、招标代理费用问题
按照我国合同法规定,招标代理委托合同是一种有偿合同,委托人有义务接受受
托人完成委托事项的结果,并支付相应的费用。在招标代理过程中,招标代理机
构的行为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由此可见招标代理费用应由招标人支付。
但目前有些招标代理机构竟把应属于招标人支付的费用强加到投标人身上,并以
投标保证金的形式将费用分摊,并提前收取,严重的侵害投标人的合法权益。可
将招标代理机构和业主签定的合同报所属招标办备案,有利于投标人的监督和有
效的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二、资格预审问题
《招标投标法》第十八条规定,招标人可以根据招标项目的本身要求,在招标公
告或者投标邀请书中,要求潜在投标人提供有关资质证明文件和业绩情况,并对
潜在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这既是招标人的一项权利,也是大多数招投标活动中
经常采取的程序。这个程序,对保障招标人的利益,促进招标投标活动的顺利进
行,具有重要意义。
目前对大多数项目满足项目招标基本条件均可参加报名,使得投标报名者众多。
招标单位考察只能走马观花,在进行资格预审时对潜在投标入围企业的资质、业
绩考察等资格预审难以落实,不能对企业情况有全面真实的了解。有的地方目前
程序为通过对投标报名单位所报资审材料的审查,来确定投标侯选单位,然后再
通过电脑抽签随机抽取以确定投标单位。这种方法表面公平、公开、透明度大,
但实质并不公平,缺乏科学性。随机抽签的方法对不同实力的企业采用同一概率
,而且随机性过大,有可能将较优秀的企业排除在外,未能真正实现优化配置社
会资源。根据建设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投标管理办法》(89
号令)第十七条中"当资格预审合格的投标申请人过多时,可以由招标人从中选择
不少于7家资格预审合格的投标申请人。"在招标预审中以合理的指标评分体系,
对潜在入围单位的投标人进行打分排序,最后根据评分高低和所需入围名额确定
投标人。
三、招标文件的问题
目前有些地方的招标代理机构不顾法律的明文规定,一味迎合招标人的意愿,编
制出许多与法律、法规抵触的招标文件。例如国家规定投标文件的编制截止日不
应少于20日,招标文件中却只规定为15日甚至更少。又如有的招标文件中要求中
标人向招标人提交合同价款10%的履约担保金,对招标人却未约定支付工程款的担
保,而国家规定招标文件要求中标人提交履约担保的,招标人应当同时向中标人
提供同等数额的工程款支付担保。再如有的招标文件要求中标人保证获得某种奖
项,否则按合同价款的百分比处罚,业主的这种不合理要求给中标人带来很大的
压力和负担,为了获奖中标人被迫在低价中标的条件下,无偿投入更多人力,物
力,财力,而业主并为为此给予适当的奖励。还有的招标文件规定,该工程不拨
付预付款,基础部分完成并验收合格后拨付60%的进度款,主体工程的进度款按完
成进度的60%拨付,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并交付使用后六个月办理竣工结算。这种在
全国上下搞清欠工程款的大好形式格格不入,将严重影响我国经济建设的良性发
展和社会的安定。以上问题各地招标管理部门应当严格把关,对招标文件中出现
的问题给予坚决的制止。
四、工程量清单的准确性、可靠性问题
招标代理机构应当以自己的力量完成招标代理工作,维护招标人和投标人的合法
权益。有的招标代理机构不具备工程量清单编制能力,四处找人编制工程量清单
,将招标文件稍加修改就发出。孰不知,实行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后,实行量价
分离,招标人应承担工程量的风险。如果招标的工程量清单计算有误,就给投标
人以合同签订后进行索赔提供机会,从而给招标人带来不应有的经济损失。业主
可以凭请既具有招标代理资质和造价咨询的机构完成招标工作,也可以专门请有
关造价咨询企业单独编制工程量清单,将风险降到最低。
招标人的代表是招标工作的核心。若招标人代表谋求个人利益或迫于某种压力而
对投标人存有偏见,招标工作很难体现公正、公平的原则。对于政府投资或国有
资产控股的项目,招标工作应有检察、纪检等部门的介入,并充分发挥舆论的监
督作用,我国推行招标代理时间不长,但实行招标代理制是规范建筑市场的必然
结果,必须加强对招标代理机构的监督管理,规范其行为,采取措施有效的防止
问题的发生。许多业主对招标代理的意义和作用还存有偏见,相信经过一段时间
的实践和宣传,招标代理也能象监理一样为越来越多的业主接受,才能使这一制
度更好的为工程建设服务。

作者单位:湖北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

 


标签: 招标 , 行业 , 代理 , 现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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