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扬州市国有投资建设工程造价监督管理程序(试行)

文章来源:  扬州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 发布时间: 2010年08月16日   浏览: 2454   作者:扬州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本市国有投资建设工程造价监督管理,提高工程建设的投资效益和社会效益,进一步规范建设工程施工承发包计价行为,合理控制工程造价,维护承发包双方合法权益,提升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文明施工水平,促进建筑市场的健康和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设部《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本程序。
    第二条  凡在扬州市行政区域内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国有资金投资为主的各类新建、改建、扩建的房屋建筑工程(包括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装饰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和加固修缮工程等建设项目的工程造价监督管理,适用本程序。
    第三条  扬州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以下简称市造价站)受扬州市城乡建设局委托负责扬州市区的建设工程造价监督管理工作,指导县(市、区)造价管理机构的日常业务工作。


                                                   第二章  招标控制价备查

    第四条  对于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国有资金投资为主的工程建设招标项目,应编制招标控制价。
    第五条  工程建设招标项目编制招标控制价时,消耗量水平、人工工资单价、有关费用标准按省级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计价表和计价办法执行;材料价格按工程所在地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市场指导价取定(无市场指导价的按市场信息价或市场询价);措施项目费按扬州地区建设工程常用的施工技术和施工工艺所发生的措施费用计取。
    第六条  建设工程招标控制价调整系数幅度范围由市造价站、市招标办根据实际情况不定期发布,招标人应根据工程暂列金额、暂估价、甲供材料的实际情况,在该调整系数幅度范围内,确定招标价调整系数。但取定的招标控制价调整系数经折算后不得超出本市当期投标报价优惠下浮合理幅度警戒指标。
    第七条  招标控制价应当在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日10天前发给投标人。发给投标人的招标控制价应当包括费用汇总表、清单与计价表、材料价格表、相关说明以及招标价调整系数的取值,可以不提供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分析表与措施项目清单费用分析表。招标人或其委托的造价咨询人应将招标控制价成果文件、计算书、图纸等资料按有关规定归档备查,并在招标控制价发给投标人的3天内,将下列资料报送到造价管理机构备查,未经备查的项目,招投标管理机构将不予开标。
    (一)扬州市建设工程招标控制价备查表(见附表一);
    (二)施工招标文件、答疑及澄清文件;
    (三)委托的造价咨询人的资质证书(查原件、留复印件)和委托合同;
    (四)工程量清单;
    (五)盖有编制人员资格专用章的招标控制价成果文件(包括综合单价分析表等清单的组成明细及电子光盘);
    (六)其他相关资料。
    第八条  投标人对招标人公布的招标控制价有异议时,应当在开标7日前向招标人书面提出,招标人应当及时核实。经核实确有错误的,招标人应当调整招标控制价,在开标5日前通知所有投标人,并补报送造价管理机构备查。
投标人对招标人公布的核实结果仍有异议的,应当在开标5日前向工程所在地招投标管理机构或造价管理机构提交书面投诉。由招投标管理机构会同造价管理机构对投诉进行处理,发现确有错误的,责成招标人修改。
    第九条  招投标管理机构和造价管理机构在处理投诉时,如有必要,可委托造价咨询企业会同招标控制价编制咨询人员复核招标控制价,复核只进行一次。对查实违规的招标人或其委托的造价咨询人以及编制人员,将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作为不良行为予以记录和公示。


                                                 第三章  招投标评审检查复核

    第十条  为进一步规范建设工程招投标计价行为,合理确定工程造价,制止不正当竞争,促进建筑业健康有序发展,市造价站会同市招标办研究、制定相关政策、管理办法。
    第十一条  在评委评标结束后,招投标管理机构和造价管理机构随机对项目评审进行检查复核,对在评标工作中未能认真履职的评委将按相关规定给予处罚。
     第十二条  扬州市建设工程投标报价优惠下浮合理幅度警戒指标由市招标办和市造价站根据市场变动情况适时调整发布。
   
 
                                                  第四章  施工合同备案审查

    第十三条  市造价站负责市区施工合同备案的经济条款审查工作,并在全市范围内推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网上备案制度。
    第十四条  建设工程总包合同、专业分包合同和劳务分包合同必须经过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造价管理机构对备案合同的履约情况进行跟踪监管。
    第十五条  施工合同备案经济条款审查内容主要针对合同价款、合同价类型、结算方法、付款方式、风险承担等方面。对于审查有问题的合同予以退回,由申报人修改后重新提交审查。施工合同未经备案不得办理施工许可证。


                                                第五章  现场造价监督方案交底

    第十六条  造价管理机构在工程项目开工后,其管理科室通知建设、施工、咨询、监理等相关单位的项目负责人到现场进行工程造价监督方案交底。
    第十七条  工程造价监督方案交底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各方责任主体工程造价规范行为;
    (二)造价监管程序;
    (三)工程类别、建筑面积、工期核定;
    (四)施工阶段工程变更管理;
    (五)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考评和核定;
    (六)规费核定管理;
    (七)工程结算管理;
    (八)廉政责任;
    (九)监督人员及联系电话。
    第十八条  工程造价监督方案交底后各方应履行签字手续。


                                                     第六章  造价监督检查

    第十九条  建设工程造价监督检查采取巡回监督抽查的方法,对市场和现场两个部分进行监督管理。
工程造价市场监督主要采用每季度组织的造价咨询成果质量检查形式,重点抽查重大项目的标底编制或结算审核,并确保重大项目的受检率不低于30%。
    工程造价现场监督按工程进度分五个阶段对工程建设各方主体造价行为进行监督检查。
    建设工程造价巡回监督抽查分常规巡回监督抽查和专项巡回监督抽查两种。
    第二十条  国有投资项目合同备案经济条款审查时,建设单位应如实填写《扬州市国有投资建设工程造价监督管理申请表》(附表二),并与备案合同同时报当地造价管理机构。
造价管理机构在收到《扬州市国有投资建设工程造价监督管理申请表》后十个工作日内制定监督检查计划。
    第二十一条  根据工程实际情况,造价管理机构将按监督检查计划对工程以下阶段实施工程造价施工现场常规巡回监督检查:
    (一)前提行为
    (二)基础阶段
    (三)主体阶段
    (四)装饰阶段
    (五)竣工阶段。
    第二十二条  前提行为检查前提行为检查与监督方案交底一并进行。
    检查重点:
    (一)建设单位(发包人)是否编制招标控制价;
    (二)工程项目是否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
    (三)在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日10天前,建设单位(发包人)是否将招标控制价及有关资料报送工程所在地造价管理机构备查;
    (四)合同是否备案,有无签订阴阳合同;
    (五)是否按现行规范定额执行;
    (六)施工单位是否建立项目经济核算管理组织网络;
    (七)项目工程相关人员工程造价持证上岗情况;
    (八)甲乙双方是否签订《扬州市建设工程现场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支付使用合同》;
    (九)施工单位是否按要求办理、年检《江苏省建筑工程发承包计价手册》;
    (十)建设工程各项规费是否按规定预(付)缴。
    第二十三条  基础阶段检查
    基础部分工作量完成50%左右(其他专业工程参照同等进度,下同),实施基础阶段工程造价现场检查。
    检查重点:
    (一)建设单位是否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预付、进度款(包括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等);
    (二)施工单位是否挪用现场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或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措施不落实,在财务管理中是否单独列出现场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项目清单;
    (三)是否申请现场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现场考评,申报文明工地的是否申请奖励费动态考评;
    (四)各类经济签证、变更洽商是否及时办理,并符合要求(规范);
    (五)建设单位是否存在逃避规费和税金,将整体工程的部分工作内容甩项;将属于施工单位承包范围内整体工程的部分工作内容甩项;
    (六)咨询、监理单位的执业行为是否规范。
    第二十四条  主体阶段检查
    主体部分工作量完成50%左右,实施主体阶段检查。
    检查重点:
    (一)建设单位是否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进度款(包括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等);
    (二)施工单位是否挪用现场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或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措施不落实,在财务管理中是否单独列出现场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项目清单;
    (三)各类经济签证、变更洽商是否及时办理,并符合要求(规范);
    (四)建设单位是否存在逃避规费和税金,将整体工程的部分工作内容甩项;将属于施工单位承包范围内整体工程的部分工作内容甩项;
    (五)咨询、监理单位的执业行为是否规范。
    第二十五条  装饰阶段检查
    装饰部分工程量完成30%~70%左右,实施装饰阶段检查。
    检查重点:
    (一)建设单位是否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进度款(包括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等);
    (二)施工单位是否挪用现场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或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措施不落实,装饰阶段是否存在现场安全文明施工措施弱化现象;
    (三)各类经济签证、变更洽商是否及时办理,并符合要求(规范);
    (四)建设单位是否存在逃避规费和税金,将整体工程的部分工作内容甩项;将属于施工单位承包范围内整体工程的部分工作内容甩项;
    (五)咨询、监理单位的执业行为是否规范。
    第二十六条  竣工阶段检查
    施工单位提交竣工验收报告后一周内,实施第一次检查;施工单位提交竣工验收报告后90天内,实施第二次回访检查。
    第一次检查重点:
    (一)建设单位是否存在逃避规费和税金,将整体工程的部分工作内容甩项;将属于施工单位承包范围内整体工程的部分工作内容甩项;
    (二)施工单位是否按照规定缴纳各项规费、意外伤害保险费、税金,是否将其挪作他用;
    (三)建设单位是否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
    (四)施工单位是否按相关规定及时提交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
    第二次回访检查重点:
    (一)是否存在建设单位拒付现场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或未按核定的标准支付现场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
    (二)工程完工后,是否存在因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原因未在合同约定时间内办理竣工结算;
    (三)施工单位是否按照要求缴纳各项规费、意外伤害保险费、税金,有无将其挪作他用的现象;
    (四)建设单位是否存在逃避规费和税金;
    (五)在竣工结算办理完毕30天内,建设单位是否将审定的竣工结算书报送工程所在地造价管理机构备案;
    (六)同一工程竣工结算核对完成,发、承包双方签字确认后,是否存在发包人又要求承包人与另一个或多个工程造价咨询人重复核对竣工结算;
    (七)工程结算办理后,建设单位是否按合同约定及时支付工程款;
    (八)咨询、监理单位执业行为是否规范。
    第二十七条  专项巡回监督抽查将按照工作计划及上级工作部署,定期或不定期组织专项巡回监督抽查,专项巡回监督抽查的主要类型有:
    (一)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措施费监督抽查;
    (二)工程项目造价成果质量检查;
    (三)造价从业人员持证上岗情况监督抽查;
    (四)其他有关工程造价方面监督检查。


                                                  第七章  造价监督方式方法


    第二十八条  造价管理机构对施工现场工程造价监督检查一般采取下列方式:
    (一)听取相关责任主体工作汇报或情况介绍;
    (二)查阅相关文件资料和检查现场防护、文明施工投入情况;
    (三)询问有关人员工程合同相关经济条款履行情况;
    (四)检查相关财务票据、经济签证及帐册等;
    (五)反馈检查意见,通报存在问题。
    第二十九条  造价管理机构对发现的问题,下发《扬州市建设项目工程造价存在问题整改通知书》(见附表三),限期整改;对存在重大问题的,依据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下发《扬州市建设工程施工停工整改通知书》(见附表四),责令立即停工,限期整改。
    第三十条  责任单位对在监督检查中开具的隐患整改通知书的内容应在规定的期限内落实整改,并及时将《扬州市建设项目工程造价存在问题整改完成报告书》(见附表五)报送管辖地造价站,辖地造价站组织复查并签字认可。责任单位对在监督检查中开具的停工整改通知书应遵照执行,并制定相应的措施,存在问题解决后,及时向辖地造价站提出书面复工申请报告(见附表六),经辖地造价站复查符合要求出具复工通知书(见附表七)后方可复工。
    第三十一条  对逾期未整改到位或拒不整改的责任单位将移交城建监察部门立案查处,由此造成的质量、生产安全事故或经济损失及不良社会影响,将依法追究责任单位及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三十二条  市造价站监督科室每季度对所监管的项目进行综合评比,推荐1-2个工程造价管理较好项目,1-2个工程造价管理较差项目。市造价站根据推荐情况组织专家组和监督科室联合检查评比,对示范项目授流动红旗鼓励。发文通报评比情况,向社会发布评比结果,并纳入扬州市建筑市场信用管理体系。
    第三十三条  市造价站站长室每季度组织工程监督人员对所监管的工程项目进行一次随机抽查,现场讲评。
    第三十四条  市造价站监督科室每季度组织一次互查,相互对工程项目进行抽查。
    第三十五条  市造价站监督抽查可抽调协管员或有关专家参加,定期或不定期组织协管员进行学习、观摩、检查等活动。协管员可进入施工现场进行工程造价检查,并向相关责任主体提出建议,若发现存在较严重问题时,协管员应及时报告市造价站,市造价站作出相应处理。
    第三十六条  市造价站定期或不定期组织召开建设各方主体参加的工程造价施工现场观摩会。观摩会可正反两方面相互结合,树立先进典型,鞭策后进单位。
    第三十七条  各级造价管理机构每月将工程造价不良行为和优良行为的信用信息提交 扬州市建筑市场信用管理系统。
    第三十八条  市造价站接到有关建设工程造价的群众投诉、扬州热线(寄语市长)及城建110信息时,应及时到施工现场或相关单位调查了解有关情况,并作出相应处理。
    第三十九条  市造价站明确每个网格区域的工程造价监管责任人,执行网格式工程造价巡回监督抽查制度。


                                     第八章  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现场考评及奖励费动态考评

    第四十条  施工单位在工程项目开工一个月内,向当地造价管理机构等部门报送《扬州市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现场考评申请表》(见附表八)。
    第四十一条  施工单位在完成合同工程量的70%左右时,应向造价管理机构等部门申请现场考评。依据施工单位的申请,由相关管理部门组成考评组,现场核查打分。未经考评不得计取现场考评费。
    第四十二条  现场考评费实行动态管理。对已进行现场考评的项目,施工单位在工程竣工前,发生放松管理,明显降低现场安全文明施工措施标准的,建筑安全监督部门、监理单位应及时提出,提请考核组重新组织现场考评。同时,工程完工后,建筑安全监督部门对整个施工过程现场管理情况进行综合评价,修正现场考评得分。综合评价分四级:好、较好、一般、差,评价意见抄送市、县(市、区)造价站。
    第四十三条  申请创建省、市级文明工地的项目,应在报送现场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现场考评的同时,报送《扬州市建设工程现场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奖励费动态考评申报表》(附表九)至当地造价管理机构。扬州市区项目由施工企业直接报送,各县(市、区)项目由当地造价管理机构汇总后每月底报送至市造价管理站。
    第四十四条  市造价管理站根据《扬州市建设工程现场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奖励费动态考评评分表》,在工程装饰阶段完成装饰工作量的5070%时(其他专业工程参照同等进度)组织现场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奖励费动态考评工作,结合工程完成合同工作量70%左右时的现场考评,对发生放松管理,降低投入,明显降低省、市级文明工地标准的情况,修正奖励费实际计价。
    第四十五条  为建立激励机制,保证现场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落实到位,专款专用,现场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实行标段工程核定制度。
工程竣工后,施工单位到当地造价管理机构办理核定手续需提供以下资料:
    (一)施工合同(原件和复印件);
    (二)招标文件(原件和复印件);
    (三)中标通知书(原件和复印件);
    (四)文明工地获奖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五)《江苏省承发包计价手册》;
    (六)竣工评定证明。
    市造价站核定工作在收到齐全资料后3个工作日内完成。
  

                                                     第九章  计价手册管理

     第四十六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承担各类房屋建筑工程及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室内外装饰装修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包括城市道路、公共交通、供水、排水、燃气、热力、园林、环卫、污水处理、垃圾处理、防洪、地下公共设施)及附属的土建、管道、设备安装工程的施工企业(包括外省、市进入本市的施工企业),均应申领《江苏省建筑工程承发包计价手册》。
     第四十七条  扬州市区(含广陵区、维扬区、开发区)的施工企业应提供下列原件(原件经审核后退回)和复印件,到市造价站申请办理:
    (一)《江苏省建筑工程承发包计价手册申请表》(扬州地区);
    (二)建筑施工企业资质证书;
    (三)建筑施工企业工商营业执照。
    《江苏省建筑工程承发包计价手册》自资料齐全、审查合格后,三个有效工作日内办结。
    第四十八条  各县(市、区)工程造价管理部门负责当地建筑施工企业《江苏省建筑工程承发包计价手册》办理工作,市造价站统一对各县(市、区)办理的《江苏省建筑工程承发包计价手册》进行核发。
    第四十九条  《江苏省建筑工程承发包计价手册》实行年检制度。


                                                    第十章  争议和纠纷处理
  
    第五十条  工程建设各方主体及相关人员遇到工程造价争议和纠纷时,均可向所辖造价站提出申请。
    第五十一条  计价争议和纠纷调解时,各方当事人都应当到场,受委托对该项目提供咨询服务的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应同时参加调解。参与争议和纠纷调解人员应当持有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或造价员资格证书。
    第五十二条  申请计价争议调解应提供下述资料:
    (一)争议当事人盖章的争议纠纷调解申请单(见附表十)。
    (二)施工图与施工组织方案;
    (三)施工合同、补充协议与招投标文件;
    (四)现场设计变更与签证资料;
    (五)与工程有关的其它资料。
    资料提供人应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有效性负责。
    第五十三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计价争议和纠纷调解申请,造价管理机构可以不予受理:
    (一)未按上述第五十二条规定提供资料的;
    (二)造价管理机构已作出计价争议调解决定,并且争议调解的申请人未再提出新的证据;
    (三)建设项目未按现行造价计价规定执行的;
    (四)上级造价管理机构已作出计价争议调解决定的;
    (五)已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的;
    (六)已向人民法院提请诉讼的;
    (七)当事双方参与争议调解人员不是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或造价员资格证书持有者。
    第五十四条  市造价站管理科室根据管理区域受理争议和纠纷调解,争议和纠纷调解工作人员应仔细听取各方当事人的陈述,结合查看申请人提供的资料,核实有关情况,及时提出意见。对较复杂的问题,可由市造价站组织成立专家组,协调处理。
    第五十五条  争议调解工作人员应详细填写《造价争议调解记录单》(见附表十一),并将争议调解有关资料登记归档,重要资料复印后留存。
    各方当事人达成一致意见,不需要书面答复时,造价管理机构可以不出具书面答复;需要书面答复的,应在7个工作日内给予答复(特殊工程除外)。各方当事人对调解不能达成一致意见时,可根据合同约定提请仲裁或诉讼。
书面答复需报站(处)领导审核签字,正式行文回复。
    第五十六条  市造价站每半年将计价争议和纠纷调解的实例汇总上报省站,并每年汇总装订成册印发各县(市、区)造价管理机构交流。


                                                 第十一章  竣工结算书备案

    第五十七条  实行建设工程竣工结算书备案制度。所有建设工程项目完工后,发承包双方应在合同约定时间内办理竣工结算。竣工结算办理完毕30天内,发包人或其委托的造价咨询人应将审定的竣工结算书资料,报送工程所在地造价管理机构备案。
    第五十八条  发包人或其委托的造价咨询人办理竣工结算备案需提供以下资料:
    (一)扬州市建设工程竣工结算书备案表(见附表十二);
    (二)造价咨询报告书(原件);
    (三)结算审定单(原件);
    (四)盖有审核人员资格专用章的结算审核书(可为电子文件);
    (五)施工单位送审的工程结算书(可为电子文件);
    (六)招标文件(可为电子文件)、投标报价(可为电子文件)、中标通知书(审查原件,留存复印件);
    (七)施工承包合同及补充协议(审查原件,留存复印件);
    (八)其他相关资料。
    第五十九条  工程竣工结算书未经造价管理机构备案的,将不得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发包人及其委托的造价咨询单位办理竣工结算书备案工作情况将作为建筑市场信用评价及各类评优、评先、资质晋升(延续)等的依据。
   

                                              第十二章  竣工造价计价工作评价

    第六十条  实行建设工程项目竣工造价计价工作评价制度。
    第六十一条  建设工程项目竣工结算书备案后,辖地造价管理机构根据工程各阶段监督检查及项目造价计价绩效等情况,对工程项目进行竣工造价计价工作评价。
    第六十二条  市、县(市、区)造价站一般每月组织召开一次竣工评价会,对竣工项目进行评价,并出具《扬州市建设项目工程造价监督竣工评价报告》(见附表十五),竣工评价结果分良好、一般、差三个等级。
    第六十三条  竣工评价结果作为信用管理、资质管理、评优评先等的重要依据。


                                                    第十三章  监督档案

    第六十四条  造价管理机构监督科室应建立工程项目的工程造价监督档案和相关业务台帐。
    第六十五条  建设项目工程造价监督档案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工程造价监督管理申请资料;
    (二)工程造价监督方案交底材料;
    (三)工程造价监督检查材料;
    (四)工程造价存在问题整改、停工整改相关资料;
    (五)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考评、核定资料;
    (六)工程造价经济类备查、备案资料;
    (七)其他相关材料。
    第六十六条  造价监督业务台帐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工程造价申请监督台帐;
    (二)工程造价监督检查台帐;
    (三)受监项目统计台帐;
    (四)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现场考评台帐;
    (五)奖励费动态考评台帐;
    (六)招标控制价备查台帐;
    (七)合同备案台帐;
    (八)评审检查复核台帐;
    (九)计价手册管理台帐;
    (十)纠纷调解处理台帐;
    (十一)竣工结算书备案台帐;
    (十二)建设项目工程造价存在问题整改台帐;
    (十三)各方建设主体优良行为、不良行为信息登记台帐。


                                                      第十四章  附  则


    第六十七条  本程序自2010年8月15日起施行。
    第六十八条  本程序由市造价站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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