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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工程招标代理管理的通知(苏建招[2003]65号)

文章来源:  江苏省建设工程招标网 发布时间: 2003年03月17日   浏览: 1591   作者:江苏省建设工程招标网

 

关于进一步加强工程招标代理管理的通知

                 

苏建招[2003]65号

 

各市建设局(建委)、省有关厅局:

    随着招标投标法的贯彻实施和监管方式的调整,我省工程招标代理事业得到了快速发展,这对于提高招投标质量起到了积极作用。但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在代理过程中也出现了操作不规范、乱收费和代理水平不高等问题。为加强工程招标代理机构管理,进一步规范工程招标代理的运作程序,现就有关规定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1、工程招标代理机构从事招标代理活动,必须在其持有的《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证书》允许的范围内开展业务,严禁无证和越级承揽招标代理业务;严禁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出借、转让资格证书,严禁单位和个人以任何名义进行资质挂靠。

2、乙级和暂定资格的工程招标代理机构承接施工招标代理业务的范围为:建设单位委托招标代理范围内单项合同估算价在3000万元以下的施工招标代理业务。若签订的施工单项合同价超过3500万元,即认定为越级承揽招标代理业务。

3、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必须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的规定,在授权的范围内独立地开展招标代理活动。工程招标代理机构不得采用联合的方式承接招标代理业务。

4、本省取得甲级、乙级和暂定资格的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可以在全省范围内承接招标代理业务。各地不得限制和设置不合理的条件,排斥外地代理机构进入本地承接业务。

5、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在接受招标人委托后,应当首先对工程项目的情况进行全面的了解,不得对已施工或已签合同的工程,再组织招标。

6、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在向招投标管理机构报送委托合同备案时,应同时报送由本人签名的办理该代理项目的项目组人员名单、项目组的负责人和每人代理的事项。项目组人员的组成,由代理机构根据项目大小确定,但不得少于2人。

7、本省、省外在本省设立分支机构的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其招标代理项目组成人员必须是本单位正式人员或退休的外聘人员,并经过省招标办培训考核合格,持有省建设厅颁发的工程招标代理从业人员上岗证。项目组的负责人必须具有工程建设类中级以上职称,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的编制人员必须具有中级以上职称,标底编制人员必须具有注册造价师资格。

8、为加强对工程招标代理从业人员的管理和考核,凡在我省从事招标代理业务的,其代理项目的招标公告、资格预审合格通知书、资格预审结果通知书、招标文件和招标文件的澄清或修改、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等文件应当由项目组的经办人员签名,并加盖工程招标代理机构的法人章。未按规定签名、盖章的,招标办不予办理备案等有关事项。

9、为体现招标人的权利和责任,依据有关法律的规定,中标通知书一律由招标人签发,并加盖招标代理机构法人章。

10、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应当按照计价格[2002]1980号文件的规定收取招标代理费,代理合同中必须明确收费标准,不能高于国家规定的最高标准或低于国家规定的最低标准收费,严禁发生私下向中标人收取代理费的行为。各级招标办在办理招标代理合同备案时,应当核查招标代理收费情况,防止乱收费。

11、工程招标代理机构有关事项需要变更的,应当按照苏建招(2001)364号文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及时办理变更手续。自行变更而未按规定办理变更手续的,各级招标管理机构不予认可。

12、工程招标代理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要依照有关法规严肃查处,同时作为不良行为,由省招标办记录到工程招标代理机构管理信息系统的信用档案中,将作为代理机构复审(年审)、升级的依据之一,并定期公布。

1)违反国家、省有关招投标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

2)违反国家、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有关招投标的管理规定的;

工程招标代理机构的上述不良行为,应当经市招投标管理机构核实后,报省招投标管理机构认定。

13、省有关厅局所属招投标管理机构及各市招投标管理机构要指定专人负责工程招标代理机构的管理,严格按规定对项目的代理质量进行评价,并将每个项目的评价意见及时地录入到工程招标代理机构管理信息系统中。同时,在每季度第一个月10日前应当向省招标办上报《江苏省工程招标代理评价意见》(表式见附表一,原苏建招(2001)346号文的《江苏省工程招标代理评价意见》表式作废)和《江苏省工程招标代理统计报表》(表式见附件二,原苏建函招(2002)7号文的《工程招标代理统计报表》表式作废)。

14、各级招投标管理机构要切实加强对工程招标代理机构的管理,要建立严格的行政责任制,对允许无证或越级承揽业务,不认真履行监管职责的部门和个人要严肃查处并通报批评。

 

 

     江苏省建设厅

                         二00三年三月十七日

 

作者:苏建招(2003)65号
来源:省建设厅文件
附件:
附件.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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