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有关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建设厅(委、局)、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根据建设部《关于印发〈二○○四年工程项目建设标准、投资估算指标、建设项目评价方法与参数编制项目计划〉的通知》的要求,由文化部负责编制的《公共图书馆建设标准》,经有关部门会审,现批准发布,自2008年11月1日起施行。
在公共图书馆项目的审批、设计和建设过程中,要严格遵守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控制楼堂馆所建设的相关要求,认真执行本建设标准,坚决控制工程造价。
本建设标准的管理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具体解释工作由文化部负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二○○八年八月二十八日
附件下载: 1、公共图书馆建设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