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拖欠工程款应归还当庭宣判即履行

文章来源:  扬州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 发布时间: 2013年10月08日   浏览: 1857   作者:扬州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

     拿到这笔工程款真不容易,谢谢法官!刚领到案件款的成江河对法官说。8月12日,陕西长武县法院亭口法庭当庭宣判了一起承揽合同纠纷。而案件的被告罗西平(化名)在拿到判决书的当天便主动履行了判决,将工程款交付给了原告成江河。
     2011年6月份,罗西平承包了位于亭口镇亭北村怡和水岸工程的地基开挖工程。同年9月份,经人介绍,成江河与罗西平达成口头协议,由成江河组织机械进行开挖施工。成江河完成地基开挖任务后,2012年10月18日,成江河和罗西平进行了结算,罗西平向成江河出具了欠成江河工程款63000元的欠条一张,未约定履行期限。罗西平告诉成江河,待他和怡和水岸工程甲方结清工程款后,立即向其支付工程款。成江河这一等就是半年。迫于无奈,成江河将罗西平诉至法院,要求其支付工程款。
     办案法官在拿到案件后多次找到罗西平做调解工作,他虽承认该笔欠款,但一直辩称怡和水岸工程甲方至今仍未支付其工程款,其无力支付该笔欠款。在多次调解无果后,法官开庭审理,并当庭宣判了该案,判决罗西平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一次性支付成江河工程款63000元。令法官和原告意外的是,被告罗西平在拿到判决书的下午便主动履行了判决,将工程款交付给了原告成江河。被告罗西平表示,开始他是想以结算不清及无力偿付为借口,拖延时间,甚至抱着侥幸心理,希望少出甚至赖掉这笔欠款。但是,通过法官的多次调解,他认识到了,做生意讲究的就是诚信二字,拖欠工程款的行为是不对的。尤其是在法官当庭宣判后,彻底打碎了他的侥幸心理。他对判决心服口服,主动履行了判决。在这里调解不再仅仅是一种结案的方式,而是成为了化解当事人矛盾的手段。法官通过调解工作梳理清了案情,疏导了当事人的心理,在当庭宣判后,取得了良好的法律和社会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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