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批准发布《城市消防站建设标准(修订)》的通知 建标[2006]42号
国务院各有关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建设厅(委、局)、发展和改革(计划)委员会:
根据建设部《关于印发枙二○○四年工程项目建设标准、投资估算指标、建设项目评价方法与参数编制项目计划枛的通知》(建标函[2005]19号)要求,由公安部负责编制的《城市消防站建设标准(修订)》,经有关部门会审,现批准发布,自2006年5月1日起施行,原《城市消防站建设标准》同时废止。
本建设标准的管理由建设部和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具体解释工作由公安部消防局负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二○○六年二月二十七日
附件下载: 1、城市消防站建设标准(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