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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建设厅关于明确当前招投标监督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苏建招[2003]205号)

文章来源:  江苏省建设工程招标网 发布时间: 2003年07月14日   浏览: 1873   作者:江苏省建设工程招标网
 
省建设厅关于明确当前招投标监督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
 
苏建招[2003]205号
 
各市、县(市)建设局(委):
      今年以来,国家、省出台了一系列招标投标法规、规章,进一步健全了我省招投标法规体系。但各地在执行过程中,遇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为更好地贯彻招投标法律法规,我厅组织有关方面对当前招投标监管中的有关问题进行了认真研究,现明确如下:
      一、工程建设项目招标必须具备法定招标条件。
      按照江苏省第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通过的;关于修改《江苏省工程建设管理条例》的决定;,自2003年5月1日起,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实施建设的各类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取消工程项目报建登记制度。原省建委苏建招[1996]338号文《江苏省工程建设项目报建管理办法》、省建设厅苏建招[2001]306号文《关于切实加强工程建设项目报建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同时废止。
      为了保证工程建设项目具备法定招标条件,建设单位在工程项目首次发包前,应向招投标监管机构提交工程建设项目发包初步方案(格式见附件)和其它审批文件。招投标监管机构应对工程项目的招标条件和项目审批部门核准的发包方式、发包组织形式等内容进行审查。
      二、切实加强对邀请招标和直接发包的管理。
在我省行政区域内,国务院发展计划部门确定的国家重点建设项目和省人民政府确定的地方重点建设项目,以及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工程建设项目,均应采用公开招标方式,但经国家计委和省人民政府批准,重点建设项目可以采用邀请招标。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对限额以下工程项目的管理。《江苏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直接发包管理暂行办法》(苏建招[2001]318号)关于限额以下直接发包的管理对象主要指在我省强制性招标标准以下、工程投资额在30万元以上或者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上的建设工程的承发包活动。工程投资额低于30万元或者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下的建设工程,可不执行《江苏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直接发包管理暂行办法》。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对上述限额进行调整,并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三、规范招标文件或者资格预审文件的发售。
      采用资格预审的招标项目,自招标公告发布之日起即可接受投标报名和发出资格预审文件,报名和发出资格预审文件应同时进行,并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资格预审结束后,潜在投标人应当按照资格预审合格通知书中规定的时间、地点和方法获取招标文件。
      采用资格后审的招标项目,自招标公告发布之日起即可接受投标报名和发出招标文件,报名和发出招标文件应同时进行,并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
      苏建招[2001]332号文附件一中的;江苏省工程建设项目投标报名申请书;不再使用。
      报名和发出资格预审文件或招标文件应当在建设工程交易中心进行,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可以自行办理,也可以委托交易中心代为办理。
      四、合理确定资格预审的条件、标准和入围方法。
      采用资格预审的工程项目,招标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合理确定资格预审的条件、标准和入围方法,不得在资格预审过程中设置不合理或者歧视性的条件限制、排斥投标申请人。资格预审的条件、标准和投标入围的方法应当在资格预审文件中载明,招标人必须按照招标公告和资格预审文件规定的办法进行资格审查。
      资格预审合格的投标申请人少于7家或者只有7家时,招标人应当邀请所有合格的投标申请人参加投标。资格预审合格的投标申请人多于7家时,招标人可邀请资格预审合格的投标申请人全部参加投标;如果招标人认为合格的投标申请人过多,可根据资格预审文件中确定的入围方法从合格的投标申请人中择优选择不少于7家的潜在投标人参加投标。
      招标人的任何不具独立法人资格的附属机构(单位),或者为招标项目的前期准备或者监理工作提供设计、咨询等中介服务的任何法人及其任何附属机构(单位),都无资格参加招标项目的投标,但装饰装修、基坑支护等专业工程的设计单位具备相应施工资质的,可以参加该工程项目的施工投标。
      五、依法组织现场踏勘。
      招标人根据招标项目的具体情况,可以组织潜在投标人踏勘项目现场,向其介绍工程场地和相关环境的有关情况,也可以由潜在投标人自行踏勘现场。潜在投标人对现场情况有疑问的,应以书面方式向招标人提出,招标人应在招标文件的澄清或者修改中进行明确,并作为招标文件的补充部分发给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
      六、严格公开招标转为直接发包的管理。
      进入建设工程交易中心进行公开招标的工程项目,按照规定的时间和媒介发布招标公告后,响应招标的潜在投标人或提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少于三个的,招标人应当依法重新招标。重新招标后响应招标的潜在投标人或提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仍少于三个的,招标人应当将招标情况以书面形式报告招投标监管机构。招投标监管机构应当对招标情况进行核实,符合相关规定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参照直接发包的审批程序进行审批,经批准后可转为直接发包。
      此外,《江苏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直接发包管理暂行办法》(苏建招[2001]318号)第二条第九项予以废止,不再执行。
      七、提高评标专家抽取通知和评标活动的公正性。
      工程项目在本地评标专家名册中抽取评标专家的,一般工程应在开标时间前一小时或开标后通过《江苏省工程建设项目承发包管理系统》进行随机抽取,并随即通知,由招投标监管机构(或交易中心)、招标人和公证机构(如委托公证)各派一名代表参加。抽取、通知应在交易中心的专用场所进行,并采取相应的保密措施。
      特殊、重大工程,以及需从外地评标专家名册中确定评标专家的工程,可提前半天抽取,确定的评标专家由招投标监管机构(或交易中心)和招标人的代表负责接送。
      为提高评标工作质量和公正性,对于土建2000万元以下、装修、安装500万元以下、桩基300万元以下的、使用国有资金投资的工程,评标委员会中招标人的代表原则上参加一人。
      评标委员会中负责技术标评审的评委,应根据工程项目的实际情况,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独立评审,独立打分,对所提出的评审意见依法承担个人责任,不得发表任何带有倾向性的意见或者对评标委员会中的其他成员施加任何影响。
      八、依法进行重大偏差的认定。
      投标文件有七部委12号令第20条;第23条、第25条(一);(七)项和七部委30号令第50条第二款(一);(六)项规定情形的,在初步评审时应当作为重大偏差按废标处理。招标人对重大偏差有基其他规定的,其规定应合理且不对投标人产生不公平的影响,并应在招标文件的重大偏差条款中列出。未在招标文件的重大偏差条款中载明或法律、法规、规章没有明确规定的,不得作为废标的依据。
      结合建设部89号令、七部委12号令、30号令的规定,对投标文件签署的一般要求是:投标函应加盖投标人的公章,并有企业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的签字或印章。除上述规定外,招标人对投标文件的签署可作出其他要求,但必须在招标文件中清楚载明。
      各级招标标监管机构要监督评标委员会对有效投标少于三家时是否具有竞争性的判定,防止主观臆断,定向否决。对于使用国有资金的项目,在一般情况下,如有效投标的技术方案合理可行,同其他所有投标人的投标报价相比其报价比较低,且在招标人的期望值范围内,则评标委员会应当根据评标办法的规定从有效投标中推荐中标候选人。
      九、逐步建立履约担保和支付担保制度。
      招标人要求中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或者其他形式履约担保的,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载明履约担保的形式和金额。履约担保一般宜采用银行保函的形式,金额不超过合同总价的5%,特殊情况下不超过合同总价的10%。招标人不得要求投标人提供超过招标文件规定金额的履约担保。
      招标人要求中标人提供履约担保的,应当同时向中标人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
      十、加强对工程项目招标投标的备案管理、过程监督
      各级招投标监管机构要严格按照苏建招[2001]332号、苏建招[2001]385号、苏建招[2002]27号文件的规定,进一步加强对招投标项目的备案管理和过程监督。根据七部委30号令的规定,对我省工程招投标的监管作如下调整:
      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及时向招标人提交评标报告,同时,将评标报告抄送招投标监管机构。
      评标委员会提出评标报告后,招标人一般应当在十五日内确定中标人,并将中标结果在江苏工程建设信息网和当地交易中心公示两个以上工作日。招投标监管机构在中标公示期间或中标公示结束后发现在招标投标活动中有违法违规行为,需要进行核查处理的,应当及时向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发出行政监督意见书,要求招标人暂缓发出中标通知书。
      依法必须进行施工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自发出中标通知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招投标监管机构提交招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和中标通知书。
      招标人与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订立书面合同后七日内,招标人或中标人应当将合同送招投标监管机构备案。招投标监管机构应当认真核对合同的主要条款与中标通知书、中标单位的投标文件、招标文件等是否一致,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给予办理合同备案手续。招投标监管机构对直接发包工程项目的合同也应当按照要求进行备案管理,对符合备案要求的,给予办理合同备案手续。施工许可证具体发放机构确认合同备案已经办理后,方可发放施工许可证。
      附件:工程建设项目发包初步方案(格式)
江苏省建设厅
 
二○○三年七月十四日
 
 

 

作者:苏建招(2003)205号
来源:省建设厅文件
附件:
附件.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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