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征求对《建设工程定额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的意见的通知
 
市各有关单位:
根据省造价总站通知要求,对《建设工程定额管理办法》修改工作进行征求意见。为了配合这项工作的顺利开展,请市各有关单位组织力量,并结合日常工作实际,认真研究,提出宝贵的意见,并于10月16日前反馈至市造价处邮箱(ycgczj@126.com)。
 
附件:《建设工程定额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盐城市工程造价管理处
2013年10月9日
 
 
建设工程定额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建设工程定额管理,更好地为工程建设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建设工程定额的规划与计划、制(修)订、发布、执行与日常管理等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建设工程定额管理应遵循统一规划、分工负责、科学编制、动态管理的原则。
第四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全国建设工程定额管理制度,制定和发布国家定额,指导监督各类定额的实施有关行业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等有关主管部门负责本行业和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定额管理工作。其具体工作可委托相应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负责。
第五条建设工程定额分为国家定额、行业定额、地区定额。
(一)国家定额。指在全国范围内专业通用的定额
(二)行业定额。指行业部门在国家定额的基础上,根据本行业部门工程特点编制和补充的在全国范围内专业专用的定额
(三)地区定额。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在执行国家定额(行业定额的基础上,结合本地区工程特点补充和调整的在本地区范围内适用的定额。
第六条建设工程定额是编制和审查建设工程项目投资估算(设计概算、施工图预算以及最高投标限价或招标控制价的依据是签订合同价、支付价款、处理变更和索赔、调解工程造价纠纷、办理工程结(决)算等的主要参考。
第二章 建设工程定额的规划与计划
第七条开展建设工程定额工作,应分别编制五年工作规划和年度王作计划。五年工作规划是编制年度工作计划的依据年度工作计划是确定工作任务和组织编制建设工程定额的依据。
第八条编制建设工程定额的五年工作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在国民经济发展的总目标和总方针的指导下进行,体现国家的技术、经济政策
(二)适应科学技术和工程建设发展的需要
(三)从实际出发,综合考虑国家定额、行业定额、地区定额之间协调配套。
第九条建设工程定额五年工作规划由规划纲要和规划项目两部分组成。其内容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规划纲要的内容包括指导思想、预期目标、工作重点和实施规划的主要措施等
(二)规划项目的内容包括定额名称、制订或修订、适用范围及其主要技术内容、主编部门、主编单位和起始年限等。
第十条国家定额、行业定额制(修)订五年工作规划的编制应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国家编制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五年工作规划的原则和要求,统一部署编制全国建设工程定额五年工作规划的任务
(二)行业部门根据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部署的要求,提出五年工作规划建议草案,报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三)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国家定额、行业定额五年工作规划建议草案进行汇总,在综合平衡的基础上编制五年工作规划批准下达。
地区定额制(修)订五年工作规划可参照以上程序在本地区内进行,并报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一条年度工作计划由简要说明和计划项目两部分组成。计划项目的内容包括定额名称、制订或修订、适用范围及其主要技术内容、主编部门和主编单位、参编单位、起止年限、进度要求等。
第十二条国家定额、行业定额年度工作计划的编制应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行业部门根据应当根据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当年的统一部署,在五年工作规划的基础上,提出本行业部门建设工程定额的年度工作计划项目,并报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二)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行业部门提出的年度工作计划项目,经综合平衡后,编制年度工作计划批准下达。
地区定额制(修)订年度工作计划可参照以上程序在本地区内进行,并报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章 建设工程定额的制(修)订
第十三条建设工程定额制(修)订工作,应根据五年工作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及时进行。
第十四条建设工程定额的制(修)订,应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遵循科学合理、实事求是、简明适用的原则,适应市场经济发展和工程技术进步的需要。
建设工程定额的制(修)订包括制订、全面修订、局部修订、补充
(一)为适应科学技术发展的需要,应及时将新型工程纳入定额编制工作,并组织制订新的定额。
(二)为适应工程技术快速发展的需要,建设工程定额发布实施后,一般应每五年全面修订一次
(三)对已不适应工程建设实际需要或内容存在明显缺陷的部分,应及时进行局部修订
(四)对工程建设中出现的新技术、新结构、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各等情况,应及时编制补充定额。
第十五条建设工程定额制(修)订工作,由相应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组织,成立编制组。编制组成员应具有一定的工程实践经验和业务能力,且保持相对稳定。
笫十六条建设工程定额制(修)订工作一般按编制工作方案(大纲)、编制初稿、征求意见、送审、报批等阶段进行。
(一)工作方案(大纲)由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编制,经审查批准后实施。工作方案(大纲)主要内容包括:任务依据、编制目的、编制原则、编制依据、主要内容、需要解决的主要问题、编制分工、进度安排等。
(二)编制组编制形成初稿。初稿主要内容包括正文和编制报告。
(三)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应对编制组报送的初稿进行审查,组织编制组修改后形成征求意见稿,并将征求意见稿印发至各有关单位及专家,广泛征求意见。征求意见稿主要内容包括正文和编制报告。
(四)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组织编制组根据反馈意见修改形成送审稿,并将送审稿报送建设行政等有关主管部门组织审查。送审稿包括正文和编制报告。
(五)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组织编制组根据审查意见修改送审稿,形成报批稿,报建设行政等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报批稿包括正文和编制报告。
本条所述,正文包括定额和附录编制报告包括编制概况、编制技术说明、水平测算与分析、主要问题的专题报告及原始资料等。
第十七条建设工程定额的项目划分和子目设置应做到科学合理,对应工程建设不同阶段设计深度的要求,满足相应阶段计价的需要。
建设工程定额的消耗量应真实反映工程建设的实际情况,体现社会平均人工、材料、机械、仪器仪表等的消耗水平。消耗量确定的全过程均应建立在定额测定的基础上,选择具有代表性和可比性的建设工程项目,采用科学的方法进行测定。测定的结果要与现行定额水平进行比较,既要有定额子目消耗量水平的比较,也要有典型项目工程造价总水平的比较。
建设工程定额应做到格式规范、文句严谨、数据准确。
第十八条建设工程定额制(修)订工作完成后,编制组应将原始资料和全部成果及时报相应定额的主管部门和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存档。
第四章 建设工程定额的发布、执行与日常管理
第十九条国家定额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批准发布行业定额由行业部门负责批准发布,并报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地区定额由地区建设行政等有关主管部门负责批准发布,并报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行业部门备案。
第二十条使用国有资金投资的建设工程应执行建设工程定额,非国有资金投资的建设工程可参照执行。
第二十一条建设行政等有关主管部门负责相应建设工程定额的日常管理:
(一)指导监督建设工程定额的贯彻执行,收集整理有关情况
(二)对建设工程定额进行宣贯、培训、解释和咨询
(三)根据工程建设的发展情况,及时收集积累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结构、新设各的数据资料,开展测定研究工作,为制(修)订提供准备;
(四)建设、设计、施工、咨询等单位应支持建设工程定额的日常管理工作,为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进行定额测定及时提供真实、有效的基础数据。
第五章 建设工程定额的编制经费
第二十二条建设工程定额的编制经费,按照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取消和停止征收100项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通知》(财综[2008]78号)文件精神,取消工程定额测定费后,所需工作经费由同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
第二十三条建设行政等有关主管部门或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应根据有关规定制定编制费用的使用计划,严格执行费用的支出范围、支出标准、支出程序以及审批程序,实行专款专用,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与检查。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行业部门、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等有关主管部门可根据本办法制定行业部门、地区建设工程定额管理实施细则。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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