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城市工程造价管理处
盐城市工程造价管理协会
盐市建价字〔2014〕51号
关于印发《盐城市工程造价信息发布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造价管理机构,各有关单位:
根据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要求,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建设工程造价信息发布工作,提高工程造价信息发布质量,切实维护工程建设各方主体的合法权益,我们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了《盐城市工程造价信息发布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盐城市工程造价管理处
盐城市工程造价管理协会
2014年12月10日
抄 送:省造价总站,市城乡建设局。 |
市工程造价管理处办公室 2014年12月11日印发 |
盐城市工程造价信息发布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合理确定和控制建设工程造价,维护和规范盐城市建设工程市场秩序,提高材料价格信息发布的准确性、多样性、时效性,保障建设工程健康有序发展,根据省建设工程造价总站《关于进一步加强工程价格信息发布质量管理的意见》(苏建价站[2009]4号)、市政府《盐城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盐政规发[2014]4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所称盐城市工程造价信息是指以现行江苏省工程造价计价依据为基础,结合本市市场情况编发的《盐城工程造价信息》。
第三条 盐城市工程造价管理处具体负责盐城市行政区域内的工程造价信息发布管理工作。各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各县(市)行政区域内的材料价格信息发布工作。
第四条 材料价格信息管理遵循“客观实际、公平、公正、政府宏观调控、市场形成价格”的原则。
第五条 本办法适用于工程量清单和定额计价方式下的建筑、装饰装修、安装、市政、园林绿化及仿古建筑等工程。
第二章 基本原则
第六条 材料价格是工程造价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七条 材料价格是编制工程概算、预结(决)算、招标控制价、标底和投标报价的计价依据。
第八条 本办法所指的材料价格信息是指合格及以上质量等级的材料价格信息。
第三章 材料价格信息的采集
第九条 材料价格信息的来源应包括生产企业、供应商、物流公司、建设单位、施工企业、中介机构等,采集点的数量或范围应能满足盐城市市场行情的需要。
第十条 建立并不断充实信息员网络,材料价格信息员由盐城市工程造价管理处统一管理和定期培训,并对所采集的价格信息的质量和准确性负责。
第十一条 建设工程材料价格信息以批量采购价格为基础,遵循“两厂(场)一点”的采集原则,即每一种材料品种至少采集出厂价、销售网点供货价和到施工现场价格。对同一种材料品种多点多渠道采价,并充分利用互联网资源询价。
第十二条 生产厂家和供应商报价应保证所提供的材料质量和价格的真实性。生产厂家和材料供应商需提供以下资料:
1、工商执照和税务登记证原件及复印件;
2、生产许可证、合格证、安全认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3、市级以上产品质量检测报告;
4、厂商之间、经销商之间销售代理合同;
5、实际供货和销售凭证原件及复印件;
6、其它所需的资料。
盐城市工程造价管理处负责组织盐城市工程造价行业专家库成员对厂商提供的资料信息进行核查。其中所提供资料原件核查后交还生产厂家和材料供应商。
第四章 材料价格信息的发布
第十三条 材料价格信息发布的程序和方式:材料价格信息的发布周期为一个月。当期价格信息由职能科室负责收集、整理、分析,于每月上旬报主任室审查,经修改完善,召开材料价格评审会,由评委评审后确认定价。
第十四条 各县(市)造价管理机构具体负责所属地材料价格信息发布工作,应明确专人负责,建立信息采集点,构建信息采集网络,及时向市造价处报送材料价格信息,保证信息发布的准确性、时效性、权威性。
第十五条 材料价格信息发布的主要途径:
1、盐城工程造价信息网(www.ycgczjw.com);
2、《盐城工程造价信息》。
第十六条 材料价格信息的发布为时点价格,即为发布之日的材料价格信息。
第十七条 盐城市工程造价管理处定期发布材料价格信息,对主要建筑材料和价格波动异常的材料每15天发布一期增补信息,并将工程材料价格信息及时上报省造价总站。每半年发布一次主要建筑材料价格走势分析报告。
第十八条 材料价格信息的发布应采用统一材料编码、统一材料名称、统一规格型号、统一计量单位、统一材料价格口径。
第十九条 材料价格信息分为指导价、信息价、厂家报价,省站材料库中所含材料发布指导价,本地市场常用材料未进入省站材料库由市造价处发布信息价,生产厂家自主报价发布厂方报价。
第二十条 建立材料价格预警制度,对主要材料价格在一周内波动幅度超过10%,应在盐城工程造价信息网(www.ycgczjw.com)上发布材价预警信息。
第二十一条 材料价格信息项目的归类,信息价格发布主要材料包括:砂石灰土、砖、瓦、砌砖、玻璃、瓷釉、制品、水泥及水泥制品、混凝土、砂浆、木材制品、防水、保温、油漆、金属线材、型材、板材、安装金属管材、制品、安装塑料制品、电工器材、消防、通风器材、卫浴制品、电线、电缆、其它等。
各材料价格信息原则上按规格型号发布,当同类材料不同规格型号的价格差别不大或相同时可按类别发布。
第五章 材料价格信息的适用
第二十二条 材料价格信息适用于建设工程定额计价方式与清单计价方式。
第二十三条 在工程招投标活动中可以指定以招标期间所发布材料价格信息为基准编制招标控制价、标底和投标报价。
第二十四条 对发布的材料价格信息中品种、规格缺项的材料价格,发包人与承包人可以根据市场实际情况协商确定,并报盐城市工程造价管理处备案。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盐城市造价管理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5年1月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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