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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申报2012年工程建设标准制订、修订项目计划的通知

文章来源: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发布时间: 2011年07月15日   浏览: 1768   作者: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国务院有关部门办公厅,各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建交委)及有关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国家人防办,总后基建营房部,有关行业协会,有关单位:

  经研究,从即日起征集2012年度工程建设标准制订、修订项目。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立项原则和重点

  申报项目应围绕资源能源节约与综合利用、工程质量安全等,突出体现以人为本、保障公共利益、服务人民群众,以及可持续发展、产业结构调整、国家十二五规划等要求,促进工程建设行业发展和技术水平提高。以完善工程建设标准体系为目标,鼓励申报现行工程建设标准体系中尚未制订的基础标准、通用标准等项目,以及复审结果需要尽快修订的标准项目。

  二、项目类别

  申报项目包括工程建设国家标准,工程建设城建、建工行业标准,以及我部归口工业产品行业标准三类。

  三、申报程序

  (一)项目申报单位在国家工程建设标准化信息网(http://www.ccsn.gov.cn)工作管理信息系统上填报《申请表》,确认内容完整无误后向信息系统提交。同时,打印纸质《申请表》,1式3份并加盖公章。纸质文档应与网上提交的电子文档一致。

  (二)拟申报为工程建设国家标准的项目应经行业主管部门(或行业协会)同意,并在纸质《申请表》主编部门一栏中加盖公章。《申请表》由行业主管部门(或行业协会)统一报送我部标准定额司,也可由申报单位直接报送。

  (三)拟申报为工程建设城建、建工行业标准和我部归口工业产品行业标准的项目,《申请表》由申报单位直接报送我部标准定额司,也可由相应的技术标准归口单位(或技术标准委员会)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后报送。

  四、有关事项

  (一)申报截止日期:2011年8月15日。

  (二)申报现行工程建设标准体系中未包括的标准项目时,应提交标准立项的专项可行性论证报告。

  (三)对现行标准的修订原则上鼓励主编单位申报,若是其他单位申报,应当在单位名称后注明非原主编单位字样。

  (四)修订标准项目在《申请表》适用范围和主要技术内容一栏中,除适用范围外,应当填写修订的主要内容。

  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标准定额司 梁 锋

  电  话:010-58933043; 010-58934077

  传  真:010-58934385

  电子信箱:Liangfeng@mail.cin.gov.cn

  地  址:北京市海淀区三里河路9号

  邮  编:100835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
                          二〇一一年六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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