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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全省建筑行业施工员继续教育和证书复检工作的通知

文章来源:  江苏省工程造价信息网 发布时间: 2007年08月17日   浏览: 1813   作者:江苏省工程造价信息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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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全省建筑行业施工员继续教育和证书复检工作的通知

(发稿时间:2007年8月17日 9:03   阅读次数:679)    关闭窗口
江 苏 省 建 设 厅 文 件
 苏建教(2007233
各市建设局(委)、建工(管)局,苏州工业园区规划建设局,省有关厅、局,省直企业、各驻外办事处:
   为不断提高建筑施工管理人员的业务素质,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根据《江苏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和《江苏省建筑业人才培训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的要求,省建设厅、省建筑工程管理局决定对全省建筑行业施工员进行继续教育和证书复检。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组织领导
    (一)全省建筑行业施工员继续教育和证书复检工作,由省建设厅、省建筑工程管理局共同负责,省建管局负责组织报名、证书复核、考务、阅卷等工作。
    (二)各地考试报名、资格初审和考场安排落实工作由各省辖市建工局、建设局(建委)负责。
   二、报名条件及考试时间
   (一)报名条件
    2005年12月31日前,持有我省各级行业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建筑企业专业管理人员(施工员)岗位合格证书》的人员,持证期间在企事业单位从事工程施工管理的人员。
   (二)报名时间
   本次考试报名工作将采取以省辖市为单位,汇总报名信息,并统一填写报名情况汇总表(EXCEL表,可在江苏建筑业网办事指南教育培训栏目下载,网址http://www.jscons.gov.cn)的形式进行,请各省辖市务必于考试前30天将本地区经初审合格的报考人员报名情况汇总表以EXCEL表的形式(式样见附件一,填报说明见附件二)同考生原有证书,上报省建筑工程管理局。考试报名按属地管理原则,各地考生(含交通、水利、电力等单位)可就近选择所在省辖市报名。
   (三)报名需提供的有关材料
    1、身份证复印件;
    2、原施工员证书(原件);
    3、近期免冠1寸照片2张。
   各报名点在初审时要认真对报考者身份证原件及相关资料进行审核。
   三、培训
   (一)科目
    1、《施工技术》;2、《施工项目管理》
   (二)要求
    1、具有各省辖市建设(建筑)教育主管部门认可的,并已报省建筑工程管理局备案的培训机构,均可组织开展全省建筑行业施工员继续教育培训工作。
    2、参加了省建筑工程管理局组织的全省建筑行业施工员继续教育师资培训班以及全省建筑行业施工员上岗教育师资培训班学习的教师,并取得师资培训合格证,方可承担有关课程的授课任务。
    3、培训集中面授时间不得少于40学时(包括考试时间);
    4、各地接到本通知后,可先组织开展继续教育的报名工作,待全省师资培训结束后再开展培训。
    5、为保证培训教材的及时组织和发放,请各地于 8月  31日前将本地区需订购的培训教材和考试参考资料的数量上报省建筑职工教育中心。
   四、考试科目
   《施工技术》与《施工项目管理》。
   五、考试方式、时间及地点
    1、全省建筑行业施工员继续教育采取统一闭卷考试的方式、统一考试,分市进行。
    2、试卷由各省辖市主管部门从省建管局题库中抽取。
    3、今年考试时间初步定于9月底开始进行,具体考试时间由各省辖市建设(建筑)行政部门自行确定。
   考试分二场进行:
   第一场(施工技术):上午9:00~10:30
   第二场(施工项目管理):下午14:30~16:00
    4、考试地点设在各省辖市。
    5、答题方式:
   考试试题满分为100分,题型为单项选择题60题,每题1分,要求4选1;多项选择题10题,每题2分,要求4选多(2个及2个以上);判断题10题,每题2分,要求2选1。全部在答题卡上作答(答题卡必须用2B铅笔填涂)。
   考试时,应考人员可携带钢笔或圆珠笔、2B铅笔、橡皮。
请各省辖市组织专门的领导班子和工作小组,做好本次培训与统一考试工作。
   省建设厅、省建管局将组织人员巡考。
   六、收费标准
  (一)培训费
   各地培训机构可按照实际培训学时数,结合本地区的实际,确定收费标准报当地物价部门审批备案。
  (二)教材及考试费
   教材费用由省建筑职工教育中心按实收取。
考试费由组织考试的各省辖市建设(建筑)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当地物价部门核定的标准统一收取,用于各市组织考试的费用;证书费由各市在收取考试费时代收,办证时交厅、局行政审批办公室。
   购买教材汇款地址:
    名:江苏省建筑工程管理局
    号:01350124200000017
   开户银行:南京银行西康路支行
   七、考务工作
   另行通知。
   八、其它
    1、从本通知发布之日起,任何单位不得再以任何理由颁发建筑施工企业施工员培训证书,需新领证人员必须参加全省建筑行业施工员统一考试,考试合格者,由省建筑工程管理局在《江苏省建筑业网》上公布合格人员名单,并颁发由江苏省建设厅、江苏省建筑工程管理局统一印制、统一编号、统一打印的《江苏省建筑行业(施工员)岗位合格证书》。
    2、2005年12月31日前,持有全省各级行业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建筑企业专业管理人员(施工员)岗位合格证书》者,应在2008年12月31日前参加全省建筑行业施工员继续教育和证书复检工作,申领新证书,旧证书从2009年1月1日起作废。
    3、2006年1月1月至本通知发布之日,凡持有全省各级行业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建筑企业专业管理人员(施工员)岗位合格证书》者,也需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参加继续教育,具体事项另行通知。
    4、全省建筑行业施工员继续教育统一考试的有关教材、培训、考试报名、考务和证书复检等工作,请及时与省建筑职工教育中心联系。
   联 系 人:金 强、刘初蕾
   联系电话:02584463589、02584206127(兼传真)
                         
附件一:全省建筑行业施工员继续教育统一考试报考人员报名情况汇总表
附件二:填表说明
 
〇〇七年七月十六日
 
附件二:填表说明
一、数据按示例输入,上报数据必须是EXCEL文件。
二、出生年月一栏填写要求不用任何分隔的8个字符串组成。如1966年8月1日生,必须填写为19660801 。
三、身份证号码一栏填写时,必须以*号为起始字符。如身份证号码为320106660801081,必须填写为*320106660801081 。
四、原证书编号一栏要将编号和汉字部分写全,如:苏建管安字第0700676号。
五、单位所属地区对应代码。具体代码是:01:南京市;02:无锡市;03:徐州市;04:常州市;05:苏州市;06:南通市;07:连云港市;08:淮安市;09:盐城市;10:扬州市;11:镇江市;12:泰州市;13:宿迁市;14:张家港保税区;15:苏州工业园区;20:部属企业;21:省属企业;22:省外企业;23:省水利;24:省交通;25:省电力;26:省通信;27:省农垦
六、准考证号码一栏由省建筑工程管理局统一填写发放。
七、两门功课成绩及新证书编号待考试结束后由省建筑工程管理局统一填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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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下载: [报名情况汇总表.xl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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