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2005年度造价工程师初始注册工作的通知 建办标函[2005]142号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
根据《关于建设部机关直接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有关规定和内容的公告》(建设部公告第278号,以下简称《公告》)的规定,现将2005年度造价工程师初始注册工作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受理范围
通过2004年及以前年度全国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统一考试,取得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合格证书的人员,均可申请注册。
二、申请程序
(一)申请初始注册的人员应按照《公告》的有关规定,提出申请并提供有关材料,同时必须通过“中国建设工程造价信息网”(www.ccost.com)进行网上申报。
(二)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对申请注册的书面及网上材料进行初审,报建设部审核。
三、初审要求
(一)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要严格按照《公告》规定的“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注册行政许可条件”进行初审。
(二)请于2005年5月30日前,将初审意见、汇总名单及网上申报材料报建设部标准定额司。
四、注册费用
注册费根据《国家计委办公厅关于注册城市规划师等考试、注册收费标准的通知》(计办[2000]839号)和《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取消103项行政审批等收费项目的通知》(财综[2004]87号)的规定收取。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办公厅
二○○五年三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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