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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工程停工损失造价索赔案例

文章来源:  扬州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 发布时间: 2007年01月23日   浏览: 1494   作者:扬州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

    一、工程概况:
    该项目位于上海宝山区某供销大楼,建筑物长54.55m,宽20.364m,高25m,建筑面积5374m2。1-5层加1层地下室,框架结构,地下室底版600mm厚带筏梁砼标号C35,框架柱、梁砼标号C35,板厚120-180mm不等。施工期间根据施工现场实际情况进行了基础围护施工,土钉墙建筑物的东、南、北共473m2,西面采用D700×9200mm搅拌桩共160根755m3,轻型井点降水。内外墙加气砼砌块墙,外装修玻璃幕墙,内装修二次设计。
    二、施工进度:
    该工程2005年2月施工封顶,因建设单位在使用用途上方案未确定,待修改设计方案,使工程缓建。建设方口头通知施工方停工,并要求施工单位不要撤离施工现场,随时可能开工,但方案待讨论,市场调研需时间。结果该工程停工6个月,停工工期180天。
    三、停工期索赔计算:
    该工程恢复施工后,按新的局部修改设计施工,并对二次设计装修工程施工。工程结束待施工决算、审计时,施工方提出停工期间损失索赔费用。
    经造价审计部门、建设方、施工方多次协商,根据市场实际行情,达成一致,采用分项费用计算法对本案测算如下:
    1.脚手架费用按停工期间租赁费计算:
    钢管 306.79元/天×180(天)=55222(元)
    扣件 165.72元/天×180(天)=29830(元)
    小计 85052(元)
    2.房租、水电费:
    停工期间房租、水电费按实际发生凭付款凭证计算,此项费用是建设方另一单位收取(因租此单位房屋)。
    房租费 7000元/月×6(月)=42000(元)
    水、电费 5612元/月×6(月)=33672(元)
    小计 75672(元)
    3.人工补偿:
    因管理人员始终没有离开施工现场,随时等待开工,根据实际情况人工费补偿计算如下:
    人工费只考虑管理人员工资 15人×50元/天×180(天)=135000(元)
    以上三项费用合计 85052+75672+135000=295724(元)
    大写:贰拾玖万伍仟柒佰贰拾肆元
    其他费用如工地管理费、公司管理费、利息、利润等不再计取。上述费用得到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共同认可。

 

建筑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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