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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州市召开会议强化造价咨询机构的社会责任

文章来源:  江苏省工程造价信息网 发布时间: 2009年12月18日   浏览: 1504   作者:江苏省工程造价信息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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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州市召开会议强化造价咨询机构的社会责任

(发稿时间:2009年12月18日 17:15   阅读次数:583)    关闭窗口

来源:徐州造价网
    11月17,徐州市建设局召集全市监理、造价咨询机构负责人和技术负责人加强警示教育,强化管理、服务、责任意识,重点对审计过程中出现的黑白合同判定、审计时限、遇到争议的快速处理程序进行了要求,并要求各单位加强业务学习,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范性文件,确保造价咨询服务质量,有助于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以下是会议主要传达内容:
    近年来,根据定额站日常处理的矛盾较为突出的结算争议问题,总结起来造成工程竣工结算久拖不决主要有五个方面原因造成的:一是建设单位授意造价咨询单位放慢审核速度,打持久战,目的是想推迟结算,少付或不付工程结算尾款;二是施工期间甲方将承包合同范围内的部分项目强行剥离分包,或将原由乙供的材料改为甲供,甲方从中赚取部分价差,造成承包方利润流失,而双方又没有及时约定结算办法,导致竣工结算时扯皮纠缠不清;三是由于中标单位因分包或转包工程,致使工程施工进度和质量无法保证,在竣工结算时集中暴露出来,结果因责任无法分清,导致工程结算无法顺利进行,一拖就是几年,有的还造成群众集访,危害社会秩序;四是有的造价咨询单位和执业人员,无时间观念大局意识,当老好人不愿得罪其中一方,没有主见,把问题踢给甲乙双方,等到问题出来了矛盾激化了,又推给我们处理,没有发挥中介机构的应有作用。五是黑白合同普遍存在,如果没有大的矛盾甲乙双方心照不宣,等矛盾激化了其中一方又将黑合同拿到台面上来,要求按备案的合同作为结算依据,此要求虽无可厚非,但给工程结算带来影响,有的还需返工,耽误结算时间。以上五个方面只是几个较为典型的问题,但从中我们还是能够看到两个关键因素,一是工程违法分包转包,二是黑白合同,但审计单位也难推其咎,因为,结算审核单位在承接结算审核业务时,必须做到严格依法审计,对于黑白合同等是非问题从一开始就应搞清楚,要辨明是非,对于结算争议要严格按规定规范处理,不能把矛盾踢给甲乙双方,要有主见,不能听之任之,更不能偏向某方。结算争议是难免的,关键是要想办法提早解决,解决不了的可以提请主管部门协助解决,总之不能久拖不决。
    下面针对工程造价咨询提出以下要求:
    一、施工期间发承包单位如需要签订补充协议,内容不得涉及合同价、工程质量、工期等实质性问题,并及时到建设主管部门备案,不备案的在结算争议处理时一律不予认可,最高人民法院和省高级人民法院的有关审理合同纠纷案件的司法解释中均予以明确,对此没有任何商量的余地。
    二、造价咨询单位在承接结算审核业务时,首先要搞清楚双方的合同内容,看是不是备案的合同,没有备案且改变合同价款的补充合同一律不应作为结算审核的依据,这一点要明确,这是审核的前提,拿不准的可以及早到招标办或定额站咨询,如果我们一旦发现造价咨询单位采纳了与备案合同有实质性不一致的补充合同或补充协议,我们将严肃对待,对造价执业人员严肃处理,造成不良后果的提请上级主管部门吊销执业资格,同时也对造价咨询单位作出停业整顿和行政处罚决定,并计入企业不良行为记录,直至提请上级主管部门注销执业资质。
    三、要求各单位各从业人员加强业务学习,特别是对上述问题,市建设局于2008年还专门下发了徐建发〔2008〕125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管理的通知,该文件非常详细地对工程量清单、标底编制依据、结算审核依据、结算审核时限、结算争议处理等进行了规定,有的造价咨询单位就是不按文件办事,遇到问题也不主动说明,结果工程结算报告迟迟不能出具,致使工程价款迟迟不能结清,也是造成工人上访和群众集访的主要诱因之一。
    四、我局今年五月份刚发的徐建发〔2009〕67号关于转发省建设厅《关于<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的贯彻意见》的通知,文件要求凡编制招标控制价的招标人应在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日10天前,将招标控制价发给投标人,并同时报送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备查。文件还要求工程完工后,发、承包双方应在合同约定时间内办理工程竣工结算,工程竣工结算办理完毕30天内,发包人或其委托的造价咨询人应将审定的竣工结算书报送工程所在地造价管理机构备案。造价咨询人接受工程造价咨询委托后,不能按照规定的结算审核期限出具工程造价咨询报告书的,应当主动告知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并说明原因。
    请问今天来参加会议的造价咨询单位,有一家将招标控制价和竣工结算书备案了吗?超过结算审核时限有单位告知我们了吗?没有。再次我们重申:不备案的所有责任你们自己承担,一旦出现问题我们将从严处理。
    下面,我再将徐建发〔2008〕125号问主要内容重复一遍,该文件在《徐州工程造价信息》2008年第9期刊登,徐州工程造价信息网上也能下载,希望引起你们的高度重视。
    文件第二条:各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在进行工程结算审核业务时,如发承包单位对工程结算有争议时,应以经招投标管理机构备案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和经备案的《补充合同》为准,其它补充合同与经备案的合同内容有实质性抵触的不应作为审核依据。组成合同内容的文件及先后解释顺序应根据备案合同有关条款约定确定。
    文件第四条:工程结算审核单位应严格按照以下规定时限进行结算审核并出具审核成果(咨询合同有约定期限的,从其约定)。
    工程造价咨询单位从接到竣工结算报告和完整的竣工结算资料之日起计算:500万元以下20天;500万元-2000万元30天;2000万元-5000万元45天;5000万元以上60天。因发承包单位对部分工程结算发生争议影响工程结算审核进度的,应及时按照有关规定处理,双方仍达不成一致意见的,可建议发承包单位共同向招投标管理机构或工程造价管理机构申请释义或调解。(完)
附:
 
 
徐州市建设局文件
 
徐建发〔2008〕125号

关于进一步加强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管理的通知
各县(市)、贾汪区建设局,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做好工程预算(或标底)、工程结算审核业务的管理,保证工程预算编制和结算审核成果的质量,实现合理确定工程造价和按期完成工程结算审核业务,维护工程建设各方主体的合法利益,现对工程预算编制和工程结算审核工作提出如下要求,请各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和工程造价执业人员认真遵守:
一、各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在接受建设单位委托编制工程量清单(或预算、标底)时,要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性文件,严格按照经备案的招标文件和经审核的施工图纸以及其它相关资料独立编制并出具编制成果,不得故意少算漏算或高估冒算,编制人须对编制成果负责。建设单位或招标代理单位提供的招标文件有关条款违反规定,或者因用词不准确可能在工程结算时滋生纠纷的,以及涉嫌侵害中标人潜在利益的,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应及时提醒建设单位予以纠正。建设单位拒不纠正的,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应及时向招投标管理机构反映,并将招标文件关键内容实事求是写入预算或标底的编制说明。
    二、各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在进行工程结算审核业务时,如发承包单位对工程结算有争议时,应以经招投标管理机构备案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和经备案的《补充合同》为准,其它补充合同与经备案的合同内容有实质性抵触的不应作为审核依据。组成合同内容的文件及先后解释顺序应根据备案合同有关条款约定确定。
    三、各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对于招标文件条款和施工合同条款理解与发承包单位不一致时,可征求招投标和工程造价管理机构的意见,不得刻意偏向某一方。
    四、工程结算审核单位应严格按照以下规定时限进行结算审核并出具审核成果(咨询合同有约定期限的,从其约定)。
工程造价咨询单位从接到竣工结算报告和完整的竣工结算资料之日起计算:500万元以下20天;500万元-2000万元30天;2000万元-5000万元45天;5000万元以上60天。因发承包单位对部分工程结算发生争议影响工程结算审核进度的,应及时按照有关规定处理,双方仍达不成一致意见的,可建议发承包单位共同向招投标管理机构或工程造价管理机构申请释义或调解。
    五、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现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出具的咨询成果有重大偏差时,在调查核实后,将根据《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江苏省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信用评价办法》、《江苏省<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等,对该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和具体从事造价咨询业务的造价执业人员依法进行行政处罚,并计入不良行为记录。
    希望各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和工程造价执业人员认真遵守上述规定,加强行业自律,恪守职业道德,认真履行三级复核制度,严把质量审核关。要求工程造价咨询质量控制流程单中自校意见、复核意见、审核意见均须由本人签署姓名和日期,并加盖本人执业资格印章以示负责。各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印章要有专人保管,个人执业印章应由本人保管。禁止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和工程造价执业人员外借印章或恶意压低收费进行不正当竞争,一经发现严肃处理。
 
二OO八年九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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