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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修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住宅项目由建设单位先保修

文章来源:  扬州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 发布时间: 2013年07月23日   浏览: 1782   作者:扬州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
   近日,《广东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修订草案)》在该省人大官方网站上刊出,向在粤全国人大代表、省人大代表征求意见。
   《修订草案》对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审查单位、检测单位、混凝土及其预制构件生产单位和相关人员的质量责任与法律责任均作了清晰的界定,进一步健全了竣工验收、工程质量保修等制度,强化了对工程建设质量的监督检查。
    目前正在施行的《广东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并未对工程竣工验收做出具体要求,而《修订草案》则专设一章,对此做了细化规定。其中明确要求,住宅建设工程,应当在竣工验收前按照规定组织质量分户验收,质量分户验收合格后,方可进行工程竣工验收;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建设单位应当在工程明显部位设置永久性标牌,载明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等工程质量责任主体的名称和主要负责人姓名;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建设单位应当到颁发施工许可证的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
   在工程质量保修方面,《修订草案》也做了调整。根据《草案》,住宅建设工程项目在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内发生质量问题的,由建设单位先行承担保修责任,建设单位在承担保修责任后,可以向造成质量问题的责任方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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