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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问钢铁产能过剩(二)

文章来源:  镇江工程造价信息网 发布时间: 2014年03月14日   浏览: 820   作者:镇江工程造价信息网

十问钢铁产能过剩(二)

 

三问:《指导意见》对钢铁行业在建、拟建问题是如何考虑的?

朱继民:对于在建钢铁项目,《指导意见》明确提出:分类妥善处理在建违规项目对未按土地、环保和投资管理等法律法规履行相关手续或手续不符合规定的违规项目,地方政府要按照要求进行全面清理。凡是未开工的违规项目,一律不得开工建设;凡是不符合产业政策、准入标准、环保要求的违规项目一律停建;对确有必要建设的项目,在符合布局规划和环境承载力要求,以及等量或减量置换原则等基础上,由地方政府提出申请报告,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并抄报国土资源部、环境保护部等相关职能部门,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商国土资源部、环境保护部等职能部门,在委托咨询机构评估的基础上出具认定意见,各相关部门依法依规补办相关手续。未予认定的在建违规项目一律不得续建,由地方政府自行妥善处理;隐瞒不报在建违规项目,一经查实,立即停建,金融机构停止发放贷款,国土、环保部门依据土地管理法、环境保护法等法律法规予以处理。对涉及失职渎职和权钱交易等问题的予以严肃查处,对监管不力的要严肃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对于拟建钢铁项目,《指导意见》提出:严禁建设新增产能项目,各地方、各部门不得以任何名义、任何方式核准、备案产能严重过剩行业新增产能项目,各相关部门和机构不得办理土地、海域供应、能评、环评审批和新增授信支持等相关业务

四问:《指导意见》提出,要建立过剩行业产能预警体系,请问这一体系将如何建立?

朱继民:我们要建立一个在法治和政府严格监管下、主要靠市场配置资源的行业运行体系。对我国钢铁工业这样一个企业众多的行业来说,如果没有完善的信息渠道和预警体系,难免继续出现盲目投资现象,造成企业投资失误和社会资源巨大浪费。因此应尽快建立和完善信息披露和产业预警体系。

一是在钢铁项目投资仍需经过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的政策环境下,投资主管部门应该做好信息公开工作,对项目申报的规模、进程等及时上网公布,对绕过核准乱上项目的行为予以处罚。

二是完善统计体系,建议国家统计局增设产能统计并按月公布。同时针对同样炉型上报产能差别很大的现象,建议有关部门对产能标准进行统一规范。

三是建立产能预警制度。主要是委托行业协会或经济运行研究机构定期发布产能利用率、行业利润率等指标。这些指标应尽可能按产品类别、企业类型和地区等细化。

四是加强对进出口情况的分析、预警。

五是加强对企业经营状况的监控、分析。一方面加强对原料市场价格、钢材市场价格信息的监控和分析;另一方面也要对不同企业的市场行为进行监控,对不正当竞争的行为进行通报。(未完待续)(来源:中国建设报)



标签: 产能 , 过剩 , 钢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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